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8)浙民一终字第294号(4)
  综上,渔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3元,同意渔业公司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士冬
代理审判员 张俊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妍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