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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一终字第294号(4)
综上,渔业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3元,同意渔业公司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 奕
代理审判员 张士冬
代理审判员 张俊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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