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彬、王金山、蒋玉武、彭家寿、王朝国、王朝兵、王文化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正中、俞江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599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彬,男,1967年11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因本案于200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朝国,男,1941年9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因本案于2009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玉武,男,1975年2月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199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3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彭家寿,曾用名张朝清,男,1975年5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1994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8月29日经减刑释放。
因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金山,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因本案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朝兵,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因本案于2008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文化,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因本案于2008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王文彬、王金山、蒋玉武、彭家寿、王朝国、王朝兵、王文化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正中、俞江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九年二月十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王文彬、王朝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害人俞彩中自称是楚雄人,化名"阿子茨里",于2007年11月到宾川县金牛镇政通营村被告人王文彬、王朝国家开办的瓦窑做制瓦工,至2008年2月间离开王家。此后,俞彩中借机对王文彬家进行敲诈和讹诈,王文彬家为平息事态给付俞彩中700余元。2008年3月8日晚,俞彩中持刀闯入王文彬家再次对王文彬进行讹诈,并用刀划伤王文彬的右手姆指后逃离。此后又通过电话对王文彬家进行骚扰。王文彬家将电话线断开后,俞彩中又通过在王文彬家院子里放置大字报、纸条,到学校找到王文彬的儿子和村里的小孩为其传递纸条的方式继续讹诈,扬言如不满足其要求,要炸毁王文彬家的瓦窑、房子、在水井中投毒。此事引起了学校和村民的警惕。王文彬家被迫将电话连通后,俞彩中于3月18日晚通过电话向王文彬家索要钱财,王朝国、王文彬父子答应次日给钱,王朝国产生了找人加害俞彩中的意图。3月19日10时许俞彩中又通过电话向王文彬家索要钱财后,王朝国纠约了蒋玉武、彭家寿、王金山、王朝兵、王文化和杨仕海、周维扬、解洪安等人到家中,王朝国要求众人到太和街找到俞彩中并将其整死,众人答应教训俞彩中后将其从街上带回村中交王文彬、王朝国家处理。随后,王文彬及其妻孔成利和蒋玉武、彭家寿、王金山、王朝兵、王文化、杨仕海、周维扬、解洪安共十人,到太和街找到俞彩中后,由王文彬、蒋玉武、彭家寿、王金山、王朝兵、王文化用拳脚和木棒对俞彩中进行殴打,后众人又用三轮摩托车将俞彩中拉回村中王文彬家附近大路边。在村民的围观和王朝国的怂恿之下,王文彬先用斧头击打俞彩中胸部,后又用一根木棒打击俞彩中的四肢和头部,致使俞彩中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俞彩中系钝器致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原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文彬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王朝国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蒋玉武有期徒刑二年;判处彭家寿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王金山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王朝兵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王文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由王文彬、王朝国、蒋玉武、王金山、彭家寿、王朝兵、王文化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正中、俞江中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宣判后,王文彬、王朝国以原判量刑重,俞正中、俞江中不是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二人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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