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洪成犯故意伤害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274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聪,男,汉族,现年71岁,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文荣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永珍,女,汉族,现年70岁,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文荣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德波,女,汉族,现年11岁,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文荣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德江,男,汉族,现年5岁,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文荣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洪成,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巧家县看守所。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施洪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聪、何永珍、王德波、王德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八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施洪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聪、何永珍、王德波、王德江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案件材料,审查上诉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害人王文荣之妻施洪芳离家出走后,王文荣便怀疑是施洪芳的哥哥即被告人施洪成等人故意挑唆所致,于是经常到施洪成家无故滋事,并强行将被告人施洪成的马和马车拉走。2008年2月14日20时许,王文荣再次到被告人施洪成家滋事而发生冲突,被告人施洪成持火钳和柴块将王文荣打伤,后王文荣被送往药山镇卫生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经鉴定,王文荣系颅脑损伤死亡。
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依照刑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施洪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令被告人施洪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聪、何永珍、王德波、王德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施洪成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云聪、何永珍、王德波、王德江上诉称民事赔偿太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施洪成与其妹夫王文荣发生纠纷,施洪成便持械将王文荣打伤,后王文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该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巧家县药山镇麦坪村猪场社施洪成家,在堂屋的火塘边提取一把长47cm的铁质火钳。被告人施洪成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2.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文荣左额、顶部有一斜形长6.2cm深及骨质的创口,其左下缘0.8cm处有一斜形长1.5cm的创口,创缘不整齐,创腔内有组织间桥;左额、顶、颞骨粉碎性凹性骨折,左额、顶、颞骨脑组织挫伤,王文荣系颅脑损伤死亡。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施洪成及证人×××混合辨认,确认现场提取的一把火钳系施洪成作案时所用的工具。
4.证人×××证言,证实王文荣的妻子施洪芳于2007年冬月初离家出走后,王文荣就怀疑是施洪成和岳母党兴芝喊跑的,便经常到施洪成家要求把施洪芳找回来。2008年2月14日11时许,他和妻子到施洪成家旁边的地里干活,吃完晚饭后,他、施洪成和党兴芝在施洪成家的堂屋烤火,王文荣来到施洪成家里坐着,问施洪成为什么分地给×××,不分给王文荣。二人发生争吵,王文荣就从腰上抽出一把小钉锤要打施洪成,他就用手去挡,钉锤打在他的手背上,施洪成顺手在火塘边拿起一把火钳朝王文荣头部打了几下,王文荣想站起来又被施洪成捡起火塘边的一块柴块打了身上几下,王文荣被打后,打开堂屋门就跑掉了,当时王文荣的头部已经出血了。证人×××的证言与证人×××对打架的起因所作的证言相吻合。
5.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她和×××在哥哥施洪成家吃了饭后,就带着孩子先回家了。×××回家后,看到他的手是肿的,×××说王文荣和施洪成打架,他在拉架被打着的。同时还证实王文荣的妻子施洪芳跑后,王文荣怀疑是施洪成喊跑的,就经常到施洪成家要人、滋事,还用石头打房子,拉走施洪成的马和马车。
6.证人×××、×××、×××对王文荣到被告人施洪成家要人、滋事,并用石头打房子,拉走施洪成马和马车的事实作了相应的证实。
7.证人×××证言,证实2008年2月14日晚10时许他听说他哥王文荣被打伤,就到村公所用马车把王文荣拉到卫生院,到卫生院一个多小时王文荣就死了。同时还证实施洪芳跑后,王文荣经常到施洪成家要人。
8.被告人施洪成对其将王文荣打伤致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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