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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洪成犯故意伤害罪(2)
以上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施洪成因与被害人王文荣发生纠纷,便持械打伤王文荣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鉴于被害人王文荣对引发该案有过错,施洪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好,对施洪成依法已从轻处罚,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故施洪成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施洪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所判民事赔偿部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云聪、何永珍、王德波、王德江提出的民事赔偿过低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部分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子茂

代理审判员   卓 燕

代理审判员   晏良彬

二O O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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