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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其政、穆元成贩卖毒品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677号

原公诉机关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其政,男,1944年3月10日生于云南省施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7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穆元成(自报身份),男,1964年8月8日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汉族,文盲,农民。2008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国平,男,1942年3月6日生于云南省永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1992年1月14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2月25日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被保外就医。2008年7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秉兰,女,1929年1月12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文盲,无业。2008年3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

原审被告人董绍武,男,1968年12月9日生于云南省施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菊香,女,1964年11月12日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汉族,无业。2008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苏其政、穆元成、李国平、董绍武、李菊香、杨秉兰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作出(2009)保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苏其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6月中旬,穆元成、李国平将三块毒品海洛因带至苏其政家中,让苏其政寻找买主。经苏其政与董绍武、杨文启(在逃)联系后,董绍武、杨文启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穆元成、李国平赊购得50克海洛因带至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贩卖。

2008年7月2日,董绍武和杨文启又到苏其政家中,以每克160元的价格向穆元成、李国平赊购100克海洛因,之后以每克17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菊香,李菊香又将其中的60克海洛因以每克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秉兰。

2008年7月4日,董绍武和杨文启再次到苏其政家中向穆元成、李国平赊购得二块海洛因后,藏匿于董绍武家中。8日14时许,董绍武携带毒品到保山市隆阳区佰嘉壹超市门口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二块,重356克。公安民警据董绍武的供述及指认在苏其政家中将苏其政抓获,又在苏其政配合下于9日15时许在苏其政家中将穆元成、李国平抓获。当日在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国凤酒家门口将李菊香抓获。11日,在杨秉兰住处将其抓获。

原判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证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穆元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国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余刑四年零二十四天,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秉兰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前罪余刑十三年零二个月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董绍武、苏其政、李菊香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手机及人民币2万元依法没收。宣判后,苏其政以原判事实不清,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中旬至7月初,穆元成、李国平携带毒品海洛因到苏其政家恃机出售。经苏其政联系,董绍武、杨文启两次向穆、李二人赊购150克买与他人获利。其中100克卖给李菊香,李菊香又将其中的60克转卖给杨秉兰。穆元成、李国平获毒资24200元。2008年7月4日,董绍武、杨文启再次到苏其政家向穆元成、李国平赊购毒品海洛因356克,董绍武携带毒品在保山市佰嘉壹超市准备贩卖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在董绍武、苏其政配合下,公安民警抓获穆元成、李国平,后分别抓获李菊香、杨秉兰的事实属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材料证实,董绍武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人赃俱获,经董绍武、苏其政配合,公安民警抓获穆元成、李国平,后分别抓获李菊香、杨秉兰。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称量记录证实,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系海洛因,计重356克。吸食毒品嫌疑人员尿液检测证明证实杨秉兰属吸毒人员。通讯工具数据摘抄记录证实,李菊香、董绍武在作案期间互通电话。辨认笔录证实,李菊香、董绍武均通过混合照片辨认出和对方交易毒品。中国农业银行取、存款记录证实,李菊香买卖毒品期间在农行取、存款的情况。保山市中级法院1991年第19号刑事判决书、2008年第65号刑事判决书分别证实李国平、杨秉兰曾经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的事实;省第二监狱保外就医证明书、保山市中级法院2008年第65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实,李国平、杨秉兰均在前罪执行期间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李XX证实,2008年7月初的一天,董绍武贩卖了100克海洛因给李菊香,后又携带两块毒品到保山市隆阳区,叫其找买主交易的事实。穆元成、李国平、董绍武、杨秉兰、苏其政、李菊香均对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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