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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英与李琼芝、胡长生、胡长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3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秀英。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琼芝。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长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长华。

申请再审人李秀英因与被申请人李琼芝、胡长生、胡长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昆民终字第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云高民申字第61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李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吉仙、董家龙,被申诉人李琼芝、胡长生、胡长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琼芝、胡长生、胡长华于1995年10月10日向官渡区人民法院诉称,其三人是亲姐弟关系,位于蒜村的土木结构瓦房三间、两头、两耳共14间原是其祖父李兴启所有。后因李兴启好赌,为了保住房产、田地抚养年幼的弟妹及子女,其母亲李祖英遂于1950年与李兴启立了分家字据,李兴启分得靠北头的正房一间(楼上、楼下),其余全归李祖英所有。分家后,又作过调换,将中房子调给了李兴启。李祖英系招婿在家,1961年李祖英将正房北头租给村民夏琼芬居住,每年租金21元,租到1976年,房租一直由李祖英收取,同时李秀英因房不够住就借住了正房南头一间(楼上、楼下)。1981年李祖英车祸死亡,其三人在市里工作,未回去看过房屋,房屋一直锁着,1993年5月发现房子已被李秀英撬开居住,索要未果,要求李秀英退还占用的8间房屋并支付1976年至今的房租。

李秀英答辩称,房屋是祖上留下的,原始产权人是其公公李兴启。说李兴启赌博是捏造事实。1950年的合同字据无农会、村政府公章,是分家、分割财产,只有一个女儿参加与事实不符,且该字据也没有明确其余划归李祖英所有。其赡养了李兴启,李兴启临终前表明由其夫妇继承。其使用、享有管理、维修该房几十年应归其所有。

一审确认的案件事实为,李秀英系三原告之舅母。位于本市茨坝镇和平办事处蒜村的三间四耳房屋原系李秀英公公、三原告外祖父李兴启所有。李兴启生有四个子女,长女李祖英招婿李胡。因李兴启好赌且与李祖英相处不睦,两人即立下分家字据,李祖英分得正房两间,北边耳房两间,天井双方共用。后李兴启用北边的正房和李祖英的正房中明间对调。李祖英即分得正房南、北边各一间及北边两间耳房。1958年李兴启病故,1961年12月李祖英将正房北边一间租给本村夏琼芬居住,租金每年21元,租期从1961年12月至1976年9月,租金一直由李祖英收取。李秀英因住房困难借住了正房南边一间,1962年李龙宝病故,1981年李祖英因车祸死亡,因三原告均在市里工作,房屋就一直锁着,1993年三原告发现房子已被李秀英撬开居住,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995年原告住所因城市建设要拆迁,即与李秀英到和平办事处调解,解决房屋问题但未达成协议。

基于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该幢房屋原是李兴启所有,后李兴启与三原告之母李祖英1950年在蒜村农会及街邻见证下办的立契手续,是有效的。李兴启其余三个子女对此均未提出过异议。故房屋正房两间及北边耳房两间应为三原告房产,支付租金请求因该房长期由李秀英居住维护是对等的不予支持。于1996年7月20日判决:1、位于蒜村原李兴启之房屋三间四耳(均为一楼一底)中的正房北边一间,正房南边一间,北边耳房两间(均为一楼一底)共八间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2、李秀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上列该房退还三原告管理使用,腾房时不得损坏房屋。3、三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诉讼费100元由三原告承担。

李秀英不服,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前后矛盾,如是李兴启个人财产,李祖英无权分割李兴启的个人财产,如是家庭共有财产的话,那么分家协议剥夺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力,分家协议是无效协议。争议房屋系李兴启所有,李兴启口头遗嘱,房屋应归李秀英及李蕊所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之房屋原系李兴启财产。1950年李兴启与李祖英分家析产,分家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中证人等为之中证,且李祖英实际管理使用房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该协议有效,该部分房屋应归李祖英所有。李祖英死后该房屋应归其子女继承所有。李秀英称分家协议无效归其所有无据证实。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00元由李秀英负担。

李秀英申诉称,终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秀英与李兴启1950年的分家协议是伪造的,与当时历史事实不符。

李琼芝等三人答辩称,判决公正合法,请求驳回申诉。

本院再审查明:申诉人李秀英系三被申诉人之舅母。位于本市茨坝镇蒜村二社73号房屋原系李秀英公公、三原告外祖父李兴启所有。该幢房屋的南头耳房共四间在土改后被村集体交给五保户居住,在1983年2月22日又由集体以360元卖给李秀英女儿李吉仙之前夫陈吉周(此二人当时婚姻关系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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