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因与被申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白眉村委会章白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再终字第30号
抗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谷美玲。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灿魁。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俊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白眉村委会章白村民小组。
负责人石光杰,组长。
申诉人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因与被申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白眉村委会章白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章白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立民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4月14日作出云检民抗(2008)2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云高民一监字第320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谷美玲、武灿魁、及共同委托代理人代文虎、被申诉人章白村民小组的负责人石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报请批准延长审限30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章白村民小组发放三人本村年终分红款每人6120元,共计18360元。本案诉讼费由章白村民小组承担。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提交的起诉材料看,其请求判令章白村民小组发放年终分红款的起诉属于其与经济组织内部管理行为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的起诉,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宣判后,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理由为,章白村民小组不分配给上诉人同等村民待遇事实上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给予同等村民待遇。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依据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民委员会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有权对其内部经济收益的分配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村民会议一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依法通过民主议定程序作出的决定,即对全体村民产生约束力。二、谷美玲等人因集体经济组织所得收益分配款争议而起诉。谷美玲等人认为村民小组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按照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三、村民与村委会之间因村委会实施管理集体财产等民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的规定所发生的纠纷,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事务和内部管理行为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据此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二审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抗诉机关认为,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谷美玲等三人已于1992年8月24日落户章白村民小组,是该村村民。2004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2日、2007年1月24日章白村民小组没有给谷美玲等三人发放三次分红侵犯了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谷美玲等三人诉请村民小组给付分红款属于村民与村民小组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经再审开庭查明:申诉人武灿魁1948年出生于章白村民小组,1970年由于到团结乡乡镇企业石英砂矿工作,将户口从章白村民小组迁往石英砂矿的集体户。1992年8月24日,武灿魁与其妻谷美玲、其子武俊云的户口迁回其母亲石培秀的户口册上,属于章白村民小组的户口。1995年石培秀死亡。后武灿魁、谷美玲单独换发新的户口薄,武俊云的户口迁入其妻石建美为户主的户口薄内。谷美玲在章白村民小组没有分到承包田,也没有履行过任何上交公粮、缴纳农业税和提留等其他村民的义务,三人的名字也没有进入章白村民小组的花名册。现谷美玲、武灿魁及武俊云认为三人系章白村民小组的成员,应享有年终分红的权利。章白村民小组认为,谷美玲等三人系居民户,不属于村民小组的村民,不应该享有分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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