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因与被申诉人昆明市西山区团结镇白眉村委会章白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2)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谷美玲等三人虽然户籍在村民小组,但三人没有在章白小组分到承包地,也从没有履行其他村民的义务。章白村民小组每年用于分红的钱,主要来源于村里卖沙石矿等集体劳动收入积累。可见,谷美玲等三人仅仅是户口在章白村民小组,但并没有享受其他村民的权利,也没有履行任何义务,而是在乡镇企业拿工资。村民小组每年分红不仅仅看户口,更重要的是看是否享受一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章白村民小组没有给谷美玲、武灿魁、武俊云分红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原审对谷美玲等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昆立民终字第10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 艳
审 判 员 唐美泉
代理审判员 易 文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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