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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青海莱麦丹工商贸有限公司房款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青民一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八一西路90号。

法定代表人王清胜,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照才,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杰,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莱麦丹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建国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显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振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云峰,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委托管理协议纠纷

上诉人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服务中心)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青海莱麦丹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麦丹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莱麦丹公司给付物业服务中心房款310万元,于2009年5月11日前给付290万元,物业服务中心同时交付房屋,逾期付款视为终止履行原合同。

二、莱麦丹公司于物业服务中心交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全部资料后十日内付清余款20万元,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5万元。调解书送达后六个月内如果物业服务中心仍不能交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的全部资料,余款20万元莱麦丹公司不予支付。

三、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由莱麦丹公司负担,物业服务中心协助办理产权过户和登记手续。

四、房屋交付后莱麦丹公司承继物业服务中心与商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有商户退房,由莱麦丹公司按合同约定办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513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683元(减半收取),青海莱麦丹工商贸有限公司和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各负担38524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星 月

              代理审判员 祝文甲

              代理审判员 韩 锐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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