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青民一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互助县威远镇西街l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星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生海,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志,松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西关大街青年巷4号。
法定代表人:刘增荣,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林,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国新,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恒达建筑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向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林泰房地产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2669363.99元;2、林泰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676102.53元。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25日受理后,林泰房地产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恒达建筑公司赔偿因延期竣工造成的损失2531926元;2、恒达建筑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11438元;3、恒达建筑公司支付代扣代缴税款189124元;4、恒达建筑公司依照约定缴纳质保金43160元。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东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林泰房地产公司不服,于2008年12月20日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泰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马生海、邢志,被上诉人恒达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林、郭国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4月9日,林泰房地产公司与恒达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林泰花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互助县西街18号;工程内容:小区内1#C型、2#B型住宅楼;承包范围:施工图内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还约定,开工日期:2002年4月12日;合同价款为3378871元,付款方式:由施工单位完成工作量70%,建设单位按工程量的80%付工程款,主体工程通过验收后,剩余2O%工程款一次性付清;还约定工程交工后二周内除扣留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2002年12月5日,林泰房地产公司与恒达建筑公司签订一份“林泰花园<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互助南街<原农机厂>;工程内容:小区内1#、3#D户型;承包范围:施工图内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还约定,开工日期:2003年3月l日,竣工日期:2003年10月3O日;合同价款为6599551元,付款方式:按已完工作量每月5日前支付工作量的80%进度款,主体工程通过验收后,剩余20%工程款一次性付清;还约定工程交工后二周内除扣留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一次性付清。该工程于2004年5月11日经双方决算,审定价为6827240.28元。
2005年8月1日,林泰房地产公司与恒达建筑公司签订一份“互助林泰花园二期商铺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互助县威远镇南街;工程内容:按甲乙双方审定的工作内容;承包范围:按甲乙双方审定的土建、水、暖、电包工包料,建筑面积为1863.38m。还约定,开工日期:2005年8月1日,竣工日期:2005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为1657819元,付款方式:除甲方已支付工程预付款外,甲方向乙方每月支付10万元工程进度款,施工期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预售款不得少于40万元,另约定甲方同意在该项目施工期内,将该楼一层铺面预售款收入用作支付、偿还乙方该项目的工程款及其他项目工程欠款。还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3%,及原甲、乙双方在2003年7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作废。后就该工程款双方于2007年8月25日出具一份核定书,确定实际工程款为1438563元。
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载明:(1)林泰公司4#楼,开工日期:2002年3月22日,竣工日期:2002年l1月;综合验收结论:合格;验收日期:2002年11月11日。(2)林泰公司5#楼,开工日期:2002年3月22日,竣工日期:2002年11月;综合验收结论:合格;验收日期:2002年11月11日。(3)林泰公司1#楼(二期工程),开工日期:2003年2月27日,竣工日期:2003年11月;综合验收结论:合格;验收日期:2003年12月12日。(4)林泰公司3#楼(二期工程)开工日期:2003年2月27日,竣工日期:2003年11月;综合验收结论:合格;验收日期:200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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