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恒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林泰房地产公司与恒达建筑公司于2O02年4月9日、2O02年12月5日、2005年8月1日分别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恒达建筑公司就所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林泰房地产公司对其尚欠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和逾期付款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泰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恒达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2669364.99元,支付利息521489.65元;二、驳回林泰房地产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33564元,反诉费30600元,保全费50O0元,鉴定费500元,共计69664元由林泰房地产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林泰房地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双方基于2002年4月9日、2002年12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005年8月1日签订的合同的工程价款为1438563元,林泰房地产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165万元,并不拖欠工程款,超付部分属于恒达建筑公司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恒达建筑公司提交的六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还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两笔税款已经扣除无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恒达建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返还不当得利211438元,并返还代交税款189124元。
恒达建筑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双方对2002年4月9日、2002年12月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时间另有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未过。三份合同工程总价款为11644674.28元,已经支付8975309.29元,尚欠2669364.99元未付。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三份合同工程总价款为11644674.28元,林泰房地产公司主张的189124元税款已包括在恒达建筑公司主张已付的8975309.29元工程款中。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双方基于前两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以及利息问题
(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
林泰房地产公司认为,双方在第三份合同中约定,在第三期工程施工期内偿还前两期工程欠款,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05年10月31日,基于前两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5年10月31日起算,恒达建筑公司于2008年6月23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已过。
恒达建筑公司认为,本案工程实际于2006年11月10日竣工验收,前两份合同的工程款应从实际竣工之日起起算,基于前两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双方在2005年8月1日签订的“互助林泰花园二期商铺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林泰房地产公司)同意在该项目施工期内,将该楼一层铺面、预售款的收入,用途支付、偿还乙方(恒达建筑公司)该项目的工程款及其它项目工程欠款”,约定还款日期为施工期内,并未约定具体的日期,工程款支付时间应当从实际竣工之日起算。互助县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备案字[2008]5号)以及由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载明,互助林泰花园二期商铺楼实际竣工之日为2006年 11月10日,恒达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关于已付工程款的数额以及利息问题
林泰房地产公司认为基于前两份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关于第三份合同的履行情况提交双方于2006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登记表一份,证明林泰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第三份合同工程款165万元,第三份合同工程价款双方之后审定为1438563元,工程款超付211438元,应当返还。
恒达建筑公司认为建设工程竣工项目拖欠工程款登记表是为了完备登记备案材料而填写,实际并未支付。并提交双方2007年8月25日审定的《南街二期沿街铺面楼工程核定书》,证明双方于当日才审定工程价款,工程款不可能支付。另提交六组证据,证明恒达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8975309.29元,三份合同共欠付工程款2669364.99元,应支付利息521489.65元。
林泰房地产公司对《南街二期沿街铺面楼工程核定书》无异议,对恒达建筑公司提交的六组证据认为只是部分付款凭证,林泰房地产公司已经支付165万,其余支付凭证因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无法提交,应当由林泰房地产公司举证证明。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无异议,但认为前两份合同的诉讼时效也应从利息起算之日,即从2002年11月12日和2003年12月13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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