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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广宇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青海正三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因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

综上,典当公司应向广宇公司支付承包费116111元、偿还借款5万元,共计166111元。 广宇公司应向典当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1、典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广宇公司承包费116111元、借款50000元,合计166111元;2、广宇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典当公司违约金100000元;3、驳回广宇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驳回典当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6元,广宇公司负担15674元,典当公司负担36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典当公司负担8450元,广宇公司负担2300元。

宣判后,广宇公司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宇公司上诉称,1、双方签订合同后,广宇公司已将温莎堡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交于典当公司,典当公司应负责参加分公司的工商年检,因未参加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完全在于典当公司。虽然温莎堡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影响其正常的经营。从广宇公司提交法庭的典当公司经营发生的每日票单、营业额月报表、处罚员工的决定等证据足以证实这一事实。2006年11月24日,双方协议终止后,典当公司才将“温莎堡俱乐部”移交给广宇公司。典当公司理应承担200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1月24日期间的承包费356589元;2、双方签订合同前,典当公司以广宇公司温莎堡分公司名义与长庚公司达成装修装饰合同,装修造价83.8万元。该款项已由广宇公司代典当公司向长庚公司支付。广宇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表与装修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及证明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广宇公司垫付装修款的事实。应判令典当公司给付广宇公司为其垫付装修费83.8万元;3、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温莎堡分公司将“温莎堡俱乐部”整体承包给典当公司,而非将温莎堡分公司承包给典当公司,温莎堡分公司是否年检与典当公司经营无任何关系。典当公司承包期间一直在正常经营,截止承包合同终止之日,典当公司未向其支付分文承包费,典当公司已实际违约,理应向广宇公司承担给付违约金10万元。广宇公司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金;4、一审法院对15万元的材料费认定错误。法院在审理中应当释明广宇公司,可启动鉴定程序以便量化移交资产的价值,如此机械处理有悖公平原则。故请求:1、典当公司给付广宇公司承包费47.27万元,垫付装修费用83.8万元,承包材料费及借款2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2、驳回典当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典当公司答辩称,1、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所指的承包对象是广宇公司所属的温莎堡分公司,而不是“温莎堡俱乐部”的资产;2、温莎堡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吊销责任在于广宇公司;3、承包费、装修款及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由于广宇公司的原因致使承包经营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广宇公司要求典当公司承担承包费、装修款及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认定的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5年8月5日,广宇公司温莎堡分公司与长庚公司签订一份《温莎堡俱乐部室内改装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承包范围为装修预算书项目另加广宇公司温莎堡分公司增加项目;并指派典当公司职员张健为广宇公司温莎堡分公司的代表;施工日期为2005年8月8日起50天完工等。

庭审中,广宇公司放弃要求典当公司支付承包材料费15万元的上诉请求。

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争,本院就以下几个争议问题逐一分析、判定:

1、广宇公司与典当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承包内容的问题。广宇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是将“温莎堡俱乐部”资产整体承包给典当公司,而非将温莎堡分公司承包给典当公司。典当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广宇公司将温莎堡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财务专用章等移交给了典当公司,其承包的是温莎堡分公司,而非公司财产。

本院认为,广宇公司与典当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书》,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依据“本合同承包经营的项目内容为营业执照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为经营范围之内容,承包经营的形式为整体承包经营”及“乙方承包经营期间仍使用“温莎堡俱乐部”的商标品牌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约定,典当公司承包的标的系工商部门核定的温莎堡分公司的经营权。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亦是以温莎堡分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广宇公司提出承包经营合同是“温莎堡俱乐部”资产的整体承包的上诉理由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2、温莎堡分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责任划分问题。广宇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5年8月10日,根据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记载,该局于2005年9月1日已刊登公告要求温莎堡分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参加年检。而此时广宇公司已将“温莎堡俱乐部”包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交于典当公司,参加年检的责任应当在典当公司一方。而且典当公司明知该公司的年检须经文化、卫生、消防部门的同意才能年检,而未通过消防检测的责任在于典当公司。庭审中,广宇公司提供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分局消防科2005年12月27日作出的宁中公消字(2005)第102号《关于温莎堡俱乐部装修的审核意见书》加以证明。典当公司认为,审核意见书不能证明没有年检是因为消防的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原因是2004年就没有参加年检,典当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不明知企业未年检。2005年10月18日广宇公司将营业执照交给典当公司时才知悉,且广宇公司一直承诺办理营业执照的年检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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