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格尔木市八家农村信用社撤销清算组与青海省格尔木市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市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青民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格尔木市八家农村信用社(原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住所地:西宁市昆仑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德海,该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福收,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市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于宗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寻广英,该公司综合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中杰,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市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柴达木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维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青萍,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格尔木市八家农村信用社(原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以下简称八家信用社清算组)因与原审被告青海省格尔木市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格尔木市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化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西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八家信用社清算组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八家信用社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马福收、水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寻广英、王中杰、盐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青萍到庭参加诉讼。八家信用社清算组的负责人张德海、水电公司、盐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宗甲、刘维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13日、1995年5月5日、1995年9月12日,原格尔木昆仑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与格尔木高纯镁砂厂(以下简称高纯镁砂厂)分别签订三份借款合同,信用社向高纯镁砂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三笔计205万元。其中1995年4月11日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即从1995年4月13日至1995年10月14日;1995年4月12日格尔木市湖区用电管理所以其鱼水河变电站、察尔汗变电站产权及设备做抵押担保。1995年5月5日,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即从1995年5月5日至1995年11月5日,1995年5月12日水电公司出具担保函,对借款100万元提供担保。1995年9月15日借款50万元,期限为半年,即从1995年9月12日至1996年3月12日,1995年9月13日格尔木市盐化总厂出具担保书,对该笔借款担保。三份借款合同均经格尔木市公证处公证。以上三笔贷款到期后,高纯镁砂厂未向信用社归还借款本息。

1996年3月7日,信用社分别向水电公司、湖区用电管理所和格尔木市盐化总厂发出了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上的借款经办人员一栏有张诚的签字,无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的法人代表签字。1997年12月16日,信用社再次向借款单位高纯镁砂厂及担保单位水电公司及湖区用电管理所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在此通知书上担保单位水电公司盖章并注明“此系市政府令我公司担保,故请市政府协调解决”。1998年7月19日,信用社向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水电公司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在此通知书上有借款单位高纯镁砂厂的盖章,无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也无担保单位水电公司的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西银发(2001)143号文件精神,信用社改制为格尔木市昆仑农村信用合作社(仍简称信用社)。2005年6月3日,包括原格尔木昆仑农村信用社在内的格尔木八家信用社因违规经营已由国务院、银监会批准被青海省政府依法撤销关闭。

2005年9月5日,八家信用社撤销清算组向原审法院提出暂缓审理申请。2007年12月13日,八家信用社撤销清算组向原审法院提交《关于申请恢复审理格尔木昆仑信用社诉格尔木市高纯镁砂厂借款担保合同的报告》,2008年5月26日,八家信用社撤销清算组向原审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内容与前两次的诉讼请求一致。

另查明,1994年10月5日,格尔木市政府成立了格尔木湖区用电管理所,其性质为国营区级企业单位,隶属于格尔木市公交局。1994年10月青海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青体改委(1994)第050号文件同意水电公司改组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股份制企业。1996年4月19日,水电公司接受了格尔木至察尔汗35KV线路及两座变电站产权,原格尔木市公交局成立的湖区用电管理所被撤销。

1997年12月,格尔木市盐化总厂经格尔木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改制为盐化公司,该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股份制企业。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