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八家农村信用社撤销清算组与青海省格尔木市水电有限责任公司、格尔木市盐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4)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八家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格尔木市八家农村信用社(原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索晓春
审 判 员 吴 蓓
代理审判员 陈 萍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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