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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万益药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西宁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侵权赔偿纠纷一案(2)

宣判后,宜家物业公司、中石公司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起上诉。

宜家物业公司、中石公司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首先,本案发生的真实原因是由于万益药业公司无视与宜家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不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所致。宜家物业公司管理的中石花园小区院内比较狭窄,通道较少,不适合大型车辆的通行和随意停放。为解决停车问题,当初与万益药业公司签约时,万益药业公司书面承诺在其购买的地下室为宜家物业公司解决十个停车位。万益药业公司不仅未履行其承诺的约定,而且将其所购买的小区四套住宅改变为办公用房,进行商业经营之用,招致小区用户普遍不满;大型卡车进入小区随意装卸药品货物,占用公用通道,虽经物业公司多次交涉劝阻无果。万益药业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交纳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履行合同义务,万益药业公司违约在先。所以造成纠纷是双方的原因而非一方侵权所致。其次,万益药业公司诉求的140余万元损失不客观真实。其提供的证据仅是其公司部门和人员按其授意编造并从自己的客户单位索要的一些证明,法院对此客观真实性并未严加审查,便认定损失属实,判令酌情赔偿147261.81元无事实依据和计算标准。2、原判认定中石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与事实和法律不符。首先,万益药业公司无法确定漏水是因为中石公司的房屋质量所致,且是否是房屋质量问题或相邻关系造成的房屋漏水,并无相关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一审判决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中石公司不公平。中石公司与万益药业公司仅是房屋买卖关系,电费收取、车辆通行是万益药业公司与宜家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涉事项,与中石公司无关。确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漏水造成万益药业公司损失,也应另行起诉,原审判决将其纳入侵权中一并解决显然错误。其次,原判判令中石公司承担因房屋漏水造成万益药业公司损失167325.40元无事实依据。万益药业公司虽然向法院提交了药品浸泡变质失效说明和损失清单,但都是万益药业公司单方面提供。其药品被损的程度、受损的时间、地点,受损原因以及药品价格和数量都未经法院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且无法提供药品受损的其他证据。万益药业公司药品损失是否和中石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有因果关系、中石公司是否是这一结果的侵权行为人,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判均未查清,便认定药品浸泡被损属实,判令中石公司承担责任错误。故请求:1、判令中石公司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2、判令万益药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宜家物业公司仅就搬运费、停车费、柴油费承担责任,其他酌情数额147261.81元不予承担。

万益药业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3日,中石公司与万益药业公司签订协议书,万益药业公司认购中石公司位于南大街“中石花园”房产约3110.57平方米。其中商铺一间,面积229.57平方米、住宅4套,面积约658平方米、地下室约2223平方米,总价款7299702元。

2007年5月23日,耿椿林与中石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中石公司开发建设的中石花园1幢1单元56—40号房,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2160.07平方米,总价为3931327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当日首付1631327元,余款230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07年8月16日,万益药业公司根据股东增资决议,将耿椿林上述房产转为个人投资本金,该房产转为万益药业公司资产。2007年6月14日,万益药业公司与中石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上述房产付款方式做了变更,由原来银行按揭贷款改为一次性付款,约定了付款时间及产权办理事宜。

2007年8月28日,万益药业公司向中石公司承诺保留十个车位供小区住户使用,由万益药业公司受益。万益药业公司入住中石花园后,与宜家物业管理公司、中石公司因仓库漏水、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阻止万益药业公司车辆通行等问题发生纠纷。

2008年3月5日,万益药业公司给消费者协会的反映材料中提出:地下室房屋顶部经常发生漏水现象。3月4日晚7时30分左右,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把万益药业公司的电停了。2008年4月1日西宁房地产管理局以宁房物〔2008〕11号《关于中石公司与万益药业公司有关房屋销售及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意见》,就万益药业公司投诉的问题进行现场调解,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万益药业公司与宜家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缴清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费用缴清后,中石公司要确保万益药业公司正常的水电供用。二、万益药业公司所反映地下室漏水问题由中石公司及时予以维修,维修完毕后由万益药业公司对维修质量签字认可。三、万益药业公司损坏的配电室墙体、门等设施按原设计图纸予以恢复原状,费用由万益药业公司负担。2008年4月1日万益药业公司给青海省建设厅承诺:我公司及时向宜家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水电费、修复配电箱。请求宜家物业公司立即通电通行并解决漏水问题。2008年5月6日证明:“万益药业公司于今日下午4时10分已将2007年11月8日至2008年5月3日的水费交清、2007年12月8日至2008年4月8日电费交清、2008年1月至6月30日的物业费交清。宜家物业公司即日给予通电、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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