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
尕什江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1日,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签订了《矿区采矿施工合同》,约定,天域公司全面承包互助尕什江矿区采矿作业,并负责开矿过程中所有的安全责任。例: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开矿队伍的组织与管理、劳动报酬的兑现、对人身事故、工伤医疗事故的处理等;采矿费用包干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采矿石的品位不小于3.5%,矿体厚度在0.25米以上,以每品位10元计算采矿费,以每百吨合格矿石另补加采掘时出现的矿体尖灭再现隔层穿透掘进施工费吨矿25元;期限为2007年3月至12月30日,承包采矿任务不小于30000吨,金属总含量不小于2000吨;承包方使采矿质量严重贫化达不到合同指标,发包方有权停止采矿或终止合同,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天域公司即组织人员进入矿区进行开采施工。此后,将原合同中的以矿石品位为结算依据变更为以平洞掘进工程量和以矿石品位分别计价作为结算依据,即,平洞100米以内的价格1000元/米,100米—200米的价格1200元/米,200米—400米的价格1280元/米;在平洞掘进过程中遇到矿带,根据矿脉厚度及矿石品位计价,矿石品位在6%以上的统一按130元/吨。2007年7月后,双方产生矛盾,继而解除了《矿区采矿施工合同》。
2007年11月6日,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达成《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约定,1、尕什江矿区1号、5号坑道采矿工作,按实际掘进尺计算,按合同规定计价进尺上浮60%(即1600元/米)结算,现已采出的矿石不论品位及数量均归尕什江公司所有和处置;2、7号、8号坑道的拓宽工作,按实际进尺计算,按合同规定计价进尺的三分之二(即666元/米)结算;3、7号、8号坑道采出的矿石按补充合同的品位以“吨/价”结算;4、天域公司等待进入矿区的时间及进入矿区工作的临时用工按45元人/日结算;5、尕什江公司同意购买的施工机具、车辆、耗材(不含五线成本)等物品按发票实际金额结算;6、天域公司在探采矿工作中,所使用的雷管、炸药等相关费用计入天域公司成本,按实际使用量计价扣除结算;7、上述各项工作量由双方共同派人实际计量;9、在双方互惠互让解决好结算工作的前提下,尕什江公司同意给天域公司2006年度—2007年以来协助尕什江公司创建矿山的补偿款100000元等。
2007年11月10日,尕什江公司向天域公司出具一份《函》,对《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补充说明:1、1号、5号坑按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为1600元/米;2、6号坑道口平台按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1000元/米;3、所有巷道的清理费为450元/米。
2007年11月12日,在天域公司、尕什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阿仁增、李永福及二公司人员的参加下,对天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清理旧坑道、拓宽坑道及新坑道掘进等工程量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九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次日,双方又出具一份《五号坑》(长46.5米,宽18.33米,自东面0—30米处坑深13米,30米—46.5处坑深7米)。
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在核算中,对下列事实无异议:1、尕什江公司向天域公司支付工程款:1357839.50元;2、尕什江公司给天域公司提供的生产设备、材料及生活用品费共计:393155.80元;3、天域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炸药、雷管等费用:65543.90元;4、天域公司在施工中购买的材料费用计:72160.50元; 5、机械台班费:12187.6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当事人的诉争,本院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分析、判定:
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解除合同后,就工程量如何结算双方订立了《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和尕什江公司出具的一份《函》,原则性的确定了工程结算的数据等。同时派员对天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程量进行了登记,出具了九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双方协商拟以此记录表作为双方事后总决算的依据,但在实际决算中,由于双方对记录表中部分表述理解歧义,发生纠纷。在诉讼中,双方对部分工程量及其它事项表示认可,对以下事实产生争议。
1、涉及1号坑争议的事实
(1)关于“东穿南1掘进34.2米,回采32米,宽为4米,高3.5米(折算为2×2.2)”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只认定了回采32米的工程量,未认定掘进的34.2米的工程量。尕什江公司认为,该坑道实际是掘进34.2米,回采32米,一进一出的坑道宽度为4米,高3.5米,原审法院按32米的长度认定总量符合实际,如果再将掘进的34.2米计算进去,属于重复计算。本院认为,尕什江公司提出的观点符合客观实际,因天域公司在1号坑东穿南掘进了34.2米后,又回采32米,是在同一个坑道里一进一出,在总测量时,该坑道总的宽度为4米,高度为3.5米,包括掘进和回采。天域公司将“掘进34.2米,回采32米”分成二段,而不去看坑道的宽度和高度与事实不符,故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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