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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2)关于“西沿主巷,先采矿再拉穿采矿部位L=8M、W=5M、H=6M,需落实”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该部分一审未计算不合情理,虽表明“需落实”字样,但确实施工了。尕什江公司认为,在测量登记时,虽对该部分有所表述,但天域公司并没有实际开采掘进,且在第一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已将西沿主巷掘进86米以1600元的价格计算进去,如再计算属重复计算。本院认为,该部分在记录表述中确实有“需落实”的字样,庭审中,天域公司无法向法庭提交该部分实际施工的证据和事后落实的情况,且在《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对西沿主巷掘进的事实已实际核算。因此,尕什江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

(3)关于“1号坑清理从洞口到天窗口40米,西沿清理28米,处理沙石面18米,东沿清理51米。清理费用450元/米”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此节表述清晰,应按实际清理数额和标准予以给付。尕什江公司认为,天域公司刚进场时,暂无设备配合,在场工人进行清理洞口、坑道杂物等,尕什江公司按每人每天45元的标准向工人发放工资,以支付工资来完成清理杂物工作,如果再计算清理费,属于重复计算。本院认为,该部分明确表述为清理洞口,同时记载了清理费用的标准,因此,尕什江公司应按清理工作量和标准向天域公司给付价款,即:137米×450元/米=61650元,天域公司诉称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法院按人工工资计算此节不当,应予纠正。在核算中,工资与清理费之间只能取一,本院现认定了清理费用,因此,一审核算的人工工资应予以核减。

2、涉及2、3号洞争议的事实

关于“2号洞清理89米(冰层和水、淤泥)”、“3号洞清理, A洞33米,B洞67米”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此节表述清晰,应按实际清理数额和标准予以给付。尕什江公司认为,其按每人每天45元的标准向天域公司员工发放工资,以支付工资来完成清理杂物工作,故不再计算。本院认为,应依双方约定按清理费用结算,即:189米×450元/米=85050元。在实际核算中核减一审确认的人工工资。

3、涉及5号坑争议的事实

关于“5号洞:王瑞清楚,其他人不清楚,需王瑞落实;5号洞内全部是水无法进入”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5号洞因大量积水,2007年11月11日现场核实时未实际测量。次日,双方又去测量,测量数据为“长46.5米,宽18.33米,自东面0—30米处坑深13米,30米—46.5处坑深7米”。按双方约定,实际工程量换算为2×2.2米的标准巷道按掘进计算,单价为1600元/米,尕什江公司应给付天域公司工程款为3369376元。尕什江公司认为,在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记载为“王瑞清楚,其他人不清楚,需王瑞落实,5号洞内全部是水,无法进入”,因此,5号坑的具体情况只有王瑞清楚,而王瑞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中已证实5号坑系多年的老坑,天域公司只回采了一部分。而李福泉的证词则证明2007年11月12日测量时,5号坑仍是大水坑,无法具体测量,当时只是对5号坑的外形尺寸进行了测量,并非对工程量的测量,且证明5号坑经多次开挖,是早已存在的旧坑。同时提供了互助县五十选矿厂张忠诚的证明,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所作的青海省互助县萨日浪一尕什江铅锌矿区《资源/储量核算报告》等证据。事后,尕什江公司将5号坑的积水抽干,按天域公司实际采掘的工程量核算价为107312.59元。本院认为,从2007年11月12日出具的《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双方均认可5号坑需经王瑞落实才有效。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王瑞的证词等。二审期间,尕什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王瑞关于5号坑的情况说明,证明5号坑系多年形成的长20多米,坡度20多度的老矿口,残余矿体在坑下西侧自然塌方后,由天域公司向西回采了一部分,由于破碎岩石停止作业。从王瑞的证词及原审法院调查互助五十选矿厂的张忠诚、当时负责测量和核实工程量的洪雷的调查笔录、松多村村委会的证词及青海省有色地质矿产勘查局七队所作的青海省互助县萨日浪一尕什江铅锌矿区《资源/储量核算报告》、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5号坑确系一多年开采的老矿坑,并非天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开采形成的。另从王瑞的证词中又能证实天域公司确实在5号坑中开采施工过,但只是回采了一部分,而非天域公司提供的2007年11月12日测量的工程量,原审法院认定当日测量的数据系对5号坑外围的测量是符合本案实际的,应予支持。至于天域公司在5号坑实际开采、施工了多少工程量,其无法向法庭提供其开采的相关证据,也无法提供合同履行期间其向尕什江公司交付矿石的证据。因此,本院只能以尕什江公司认可的工程量予以认定。

4、涉及6号坑争议的事实

关于“6号坑口外两侧和边坡用炮炸处理石沙长6米、宽10米、高2米”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炮炸处理石沙属于掘进,应按掘进费用1000元/米计算,不应按清理费计算。尕什江公司认为,炮炸处理石沙就是清理炮炸形成的石沙,不属于掘进的范围,应按清理费计算。本院认为,从该份《工程现场核实记录表》中显示,6号坑段核实记录共三部分,而且记载的很明确,第一、三部分就是处理或清理部分,而第二部分特意注明“掘进”。因此,天域公司提出该部分按掘进标准计算工程量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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