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4)
5、涉及7、8号坑争议的事实
关于7号坑 “前期清理64米,清理完毕后扩洞”;8号坑“前期清理69米,清理完毕后扩洞”一节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7、8号洞前期已清理64米、69米,应按清理费结算。尕什江公司认为,在7、8号洞扩洞64米、69米中已按主巷扩洞666元/米计算,如再加上清理费用450元/米,该费用就为1116元/米,比掘进1000元/米的价格还高,因此,只能按主巷扩洞666元/米计算。本院认为,从上述字面表述,天域公司在7、8号洞中前期施工清理了64米、69米,理应按清理费用计算工作量,但在双方签订的《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中又约定,7号、8号坑道的拓宽工作,按实际进尺计算,按666元/米结算,原审法院以666元/米计算此节并无不当。且在庭审中,天域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其清理完毕后又扩洞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6、涉及补充说明中争议的事实
关于“窝工统计:3月8日至4月22日共计44天,每天发生人次45人,每人次误工费45元、住宿伙食补贴45元,共计误工费补偿:44天×45人×(误工费45元+伙食费45元)=178200元”存在争议。
天域公司认为,上述误工费系双方协商约定的,尕什江公司应按约定给付。尕什江公司认为,当时协商或者给付清理费,或者给付误工费每人45元/天,尕什江公司表示如不计算清理费用,可以按误工费的标准给付天域公司期间的损失,即:44天×45人×45元/天=89100元。本院认为,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协商解除《矿区采矿施工合同》后,又于2007年11月6日达成了《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协议中关于“天域公司等待进入矿区的时间及进入矿区工作的临时用工按45元人/日结算”的约定,明确表明是对临时用工的工资重新进行了约定,即尕什江公司在事后的结算中要向天域公司员工支付工资等。此后,双方在实际核算时,以2007年3月8日至4月22日期间,以45人核定了人员工资和误工费,该约定和计算的数额双方签字认可,本院应予支持。尕什江公司应向天域公司支付窝工费178200元。
7、涉及补偿费100000元的争议事实
天域公司认为,双方在订立《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中明确约定尕什江公司向天域公司给付创建矿山的补偿费100000元,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尕什江公司认为,《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虽约定给付补偿费的条款,但前提条件是“双方互惠互让解决好结算工作的前提下”给付,而本案最终以诉讼的形式解决此事,故不予给付。本院认为,《关于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中约定的100000元是尕什江公司同意向天域公司给付2006年—2007年以来天域公司协助创建矿山的补偿费,属于特殊费用的约定,尕什江公司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补偿费的义务,天域公司的此节诉求成立。
8、关于机械设备租赁费的争议事实
尕什江公司向法院主张天域公司应承担租赁其机械设备费用53120元。对此,天域公司认为,关于机械设备租赁的费用在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结算原则协议中均未约定和涉及,且合同未全面履行,故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天域公司提出的诉辩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9、关于在其他费用中扣减人工工资的问题
尕什江公司提供天域公司在施工中产生的医药费、补偿费等其他费用计141862.50元,天域公司认可。本院认为,上述款项中含因清理而支付的人员工资,依据前述,本院现已认定了所有的清理费用,原审法院认定以人工工资核算清理的费用89100元应核减。因此,其它费用中应认定52762.50元。
综上,天域公司与尕什江公司对双方签订的《矿区采矿施工合同》及提前解除该合同的行为均无异议。但双方在合同结算中出现争议。从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现场核实记录和双方结算的原则协议计算,天域公司实际施工及垫付的费用为1558500元、材料费为393155.80元、补充费为52762.50元、窝工费178200元、补偿费100000元,合计:2282618.80元。尕什江公司已支付工程款及垫付的其他费用共计:1497731.50元(其中预付款1357839.50元、购买炸药的费用65543.96元、机械台班费2187.60元、材料款72160.50元),尚欠784887.30元。尕什江公司应向天域公司支付实际产生的费用,天域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天域公司提出的利息218042.28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09021.14元的上诉请求,因双方对工程款未进行最终结算,且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故不予支持;至于其提出的2008年6月30日以后的利息和迟延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种货款基准率150%计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中即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作业费、材料费、补偿费403052.81元;维持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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