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5)
二、变更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内容中,即由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作业费、材料费、补偿费784887.3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30元,甘肃天域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天域公司负担30000元,互助尕什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1723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照此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索晓春
审 判 员 吴 蓓
代理审判员 陈 萍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黎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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