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世全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因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
2008年5月13日,楼齐明出具一份《承诺保证书》称,“我欠青海世全物资有限公司租赁款,所欠款项以双方对账单为准……以上欠款一并在2008年6月30日前一次付清。如果承诺未兑现,按原来的决算5%违约金。并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对此,世全物资公司拒不认可。
另查明,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系广厦建设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广厦建设第六工程青海茂源湖畔小区项目部系由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设立。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由于被告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归还全部租赁物止,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仍未归还租赁物钢管4615.6米,扣件61730个,螺杆螺帽7240套,对此应按约支付租金。关于租金的计算应按合同约定标准给付,二被告认为租金及应返还的租赁物折价款应以2007年8月10日世全物资公司、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青海民族学院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确认的数额为准的主张,因三方签订的协议书青海民族学院未签字盖章,协议并未生效,未生效的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原告诉求的租金以及应返还物折价款金额,均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由于被告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租金,致使双方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已无履行的必要,原告世全物资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诉求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违约金数额的计算问题,原告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二被告请求按迟延付款的违约金标准及每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的请求,考虑到原告世全物资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581905.39元过高,可酌情减少为支付违约金3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遂判决:1、解除世全物资公司与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广厦建设公司、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世全物资公司返还租赁物钢管4615.6米或赔偿折价款69234元,扣件61730个或赔偿折价款253093元,螺杆螺帽7240套或赔偿折价款2896元,如不能返还原物,赔偿原物折价款总计325223元。3、广厦建设公司、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工程青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世全物资公司给付租金630266.97元、支付违约金380000元,两项合计1010266.97元。案件受理费18365元,由广厦建设公司、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共同负担15977.55元,世全物资公司负担2387.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广厦建设公司、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共同负担。
宣判后,广厦建设公司、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均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后因广厦建设公司未缴纳上诉费,本院出具(2009)青民二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对广厦建设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上诉称,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2007年8月10日,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世全物资公司、青海民族学院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因青海民族学院未盖章而未生效,但协议加盖了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和世全物资公司的印章,协议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理应按该协议的内容认定本案事实;2、原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不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归还全部租赁物资止,原判无视双方仍在合同履行期间,即以未缴纳租赁费为由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3,原判对部分租赁物的赔偿的数额认定有误。应按双方结算的数额为准,即:钢管赔偿价为:4615.6米×10元/米=46156元;扣件赔偿价为:61730个×3.5元/个=216055元;4、原判对违约金的认定有误。在楼齐明出具的《承诺保证书》中,其认可如违约按原来的决算5%计算,即:703094.1元×5%=35154.71元,原审认定明显错误,应予纠正。请求:依法改判广厦建设公司第六建筑工程青海分公司向世全物资公司支付:赔偿原物折价款合计265107元+运费2400元+租金435587.10元+迟延支付的违约金35154.71元-已支付款项150000元=588248.81元。
世全物资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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