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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震、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亮、被上诉人任迎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青民三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震,男,汉族,1956年4月8日出生,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惠安宁,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舒杰,北京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北州祁连县野牛沟乡大浪村。
法定代表人李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惠安宁,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舒杰,北京元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亮,男,汉族,1961年11月27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颖,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任迎利,男,汉族,1961年9月29日出生,国家项目申报工作指导中心陕西办事处主任,住(略)。
上诉人李震、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亮、被上诉人任迎利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震、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又以相关案件已经调解解决为由,于2009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 上诉人李震、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震、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受理费27520元减半收取即13760元由上诉人李震、青海晶磊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建青
审 判 员 班玛吉
代理审判员 杨智建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审 判 长 喇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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