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青民一终字第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路一号12楼。
法定代表人刘兴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中杰,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住所地西宁市新宁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州,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晏,该所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农校,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西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以下简称盐湖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嘉西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钻探项目合同;2、盐湖所退还嘉西公司预付的工程款2814958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受理后,盐湖所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嘉西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464132元。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5日作出(2008)宁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嘉西公司不服,于2008年9月13日提起上诉。本院2008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嘉西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中杰,被上诉人盐湖所法定代表人马海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永晏、刘农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3月26日以嘉西公司为甲方,盐湖所为乙方,双方签订《老挝民主共和国甘蒙省农波县纳占帕钾盐矿详勘前期钻探项目合同》。合同第2条约定:合同的任务与目的是按照甲方要求,在甲方登记的勘查区及周边,依据一期的物探、钻探及化学测试分析结果,布置详查勘探钻孔,进一步认识矿层的分布、分析钾矿品位,计算可采储量。第3条约定了工作量(以详勘设计为准)。1、钻探工程:目的是为圈定开采区可采储量提供依据;2、样品化学测试分析:分析各类岩芯样品常微量化学成分,为开采区钾资源评价提供依据;3、地形、地质草测:目的是配合钻探工作的实施,并为下一阶段的正规测量工作奠定基础。第4条约定了施工方法:1、钻探工程:预先设计孔深300米,按照固体可溶盐类矿床勘探规范执行。2、化学测试分析:分析测试矿层样品,按照国土资源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执行。3、地形、地质草测:按照有关的地质调查规范执行。第5条:经费预算约定预计设计总费用531.32万元。其中,钻探费用360万元,化验费用134万元、地形草测37.32万元。钻探取芯率在含矿层达到75%。目前J6#、J7#孔已经终孔,并提交岩芯编录资料、岩芯柱状图及整理好的岩芯样品,甲方应支付J6#、J7#孔钻探费用,按实际进尺计算为65.21万元;J8#、J9#孔正在施工,甲方应预先支付J8、J9孔的80%费用(按设计300米孔深计算),计48万元,终孔后提交岩芯编录资料、岩芯柱状图及整理好的岩芯后5日内支付余款,余款按实际进尺计算。其它后续钻孔费用付款方式同J8#、J9#孔。钻探费用每米1000元。合同签订后,盐湖所继续后续钻探工程,由于在施工中个别孔位取芯率未达到合同要求75%,双方于2007年4月30日形成《青海盐湖研究所承担的有关老挝嘉西钾盐开发公司钾盐勘查工作若干问题变更备忘录》:约定对已完成的部分钻孔的矿层取芯率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由于工期紧,嘉西公司提出盐湖所不再进行返工补孔或补矿层岩芯,盐湖所抓紧时间完成后续钻孔施工,对于矿层取芯率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钻孔施工费用,矿芯采取率每降低1%,按该钻探施工费的1.33%进行核减。同时,双方协商终止了老挝嘉西钾盐开发公司钾盐勘查项目中样品测试分析工作。截止2007年6月5日,盐湖所共计完成了11个孔位钻探工程,双方在岩芯交接清单和详勘钻探项目终孔情况报告单上签字确认,盐湖所将以上工程全部移交嘉西公司。按照合同及备忘录约定计算,11个孔位工程价款合计3278290元,嘉西公司先后支付盐湖所钻探工程款2814958元,尚欠463332元钻探工程款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限是2007年3至6月期间。合同对钻孔数量双方没有约定,钻探费用应按实际钻孔数量而定。2007年8月30日嘉西公司书面发函通知盐湖所,因该单位在合同履行中无法完成相关合同义务,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限接到本通知起5日后解除合同。2007年9月17日盐湖所复函认为其已按合同及备忘录约定履行完钻探工程的合同义务,第二项合同义务样品化学测试分析和第三项地形、地质草测合同义务因未提供相关设计报告,不具备履行条件,且第二项合同义务样品化学测试分析在双方备忘录中已经终止。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质证意见,一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逐一分析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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