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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2)

1、关于钻探项目合同是否解除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嘉西公司解除合同通知书及盐湖所关于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复函,双方均不持异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7年3月至6月,在合同中对需完成钻孔数量双方并未约定,至嘉西公司提起诉讼时,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期间已届满。对双方履行期已届满且实际已不履行的合同,本院再无重新解除的必要,对嘉西公司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

2、关于嘉西公司主张盐湖所应退还其预付的工程款2814958元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嘉西公司以盐湖所施工的钻探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该所退还其预付的工程款2814958元。关于本案钻探工程应执行什么质量标准的问题,依照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约定:1、钻探工程:预先设计孔深300米,按照固体可溶盐类矿床勘探规范执行。但在合同履行中嘉西公司未提供此规范,现该公司在庭审提交了《岩心钻探规程》和《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标准,认为对盐湖所施工的工程应按以上标准进行验收,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并不是此项标准。在双方对合同钻探工程质量执行的标准并不明确情形下,依照《合同法》笫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J6#、J7#孔已经终孔,按照J6、J7孔双方签字确认的岩芯交接清单及详勘钻探项目终孔情况报告:J6#孔深341.11米,J7#孔深310.94米,按双方认可的每米1000元价款计算,J6#、J7#孔钻探费用计算为652050元,与合同约定嘉西公司应支付J6#、J7#孔的工程款65.21万元一致。故J6#、J7#孔双方的实际履行合同的交易习惯标准:预计孔深300米,钻探取芯率在含矿层达到75%,终孔时并提交岩芯编录资料、岩芯柱状图及整理好的岩芯样品,嘉西公司应按实际进尺数每米1000元计算。后双方在《青海盐湖研究所承担的有关老挝嘉西钾盐开发公司钾盐勘查工作若干问题变更备忘录》中对矿层取芯率没有达到合同要求75%的,钻孔施工费用矿芯采取率每降低1%,钻探施工费的1.33%进行核减的工程质量履行标准计算。故嘉西公司提起诉讼以盐湖所施工的钻探工程应符合有关规定,施工的钻探工程质量不合格,盐湖所应当退还其已预付的工程款2814958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3、关于盐湖所反诉嘉西公司应支付其剩余工程款464132元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盐湖所钻探J6#至J16#十一个孔位质量合格,根据合同及《青海盐湖研究所承担的有关老挝嘉西钾盐开发公司钾盐勘查工作若干问题变更备忘录》计算,钻探工程费总计3278290元,嘉西公司支付2814958元,尚欠463332元未付。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按合同约定工程内容有三项,即1、钻探工程,2、样品化学测试分析,3、地形地质草测。在合同履行中,经过双方协商终止了样品化学测试分析项目,地形地质草测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双方实际只履行了钻探工程部分。因合同中对盐湖所需完成的钻探工程的数量没有约定,该合同在嘉西公司起诉时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故嘉西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诉求,因无必要而不予支持。盐湖所按合同要求给嘉西公司完成了J6#至J16#共11个孔位钻探工程,应按合同及《青海盐湖研究所承担的有关老挝嘉西钾盐开发公司钾盐勘查工作若干问题变更备忘录》约定的条款结算,11个孔位工程费用总计3278290元,扣除嘉西公司已支付2814958元,还应给付工程款463332元。嘉西公司以盐湖所施工的钻探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盐湖所应当退还已预付的工程款2814958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盐湖所请求支付剩余钻探工程款464132元中合理部分463332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剩余钻探工程款四十六万三千三百三十二元。案件受理费三万零九百二十元、反诉费八千二百六十二元,均由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后,嘉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盐湖所未履行合同义务实际违约,造成承揽的工程质量不合格,致使嘉西公司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盐湖所书面答辩称:在合同履行中,盐湖所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嘉西公司并未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嘉西公司在该所完成了全部钻探工程并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后,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并解除合同,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故嘉西公司提出钻探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嘉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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