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3)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盐湖所应否退还嘉西公司钻探工程价款2814958元,嘉西公司应否支付盐湖所钻探工程剩余工程价款463332元。

嘉西公司认为,由于盐湖所未按合同约定及国家规范,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孔深误差的测量与校正等工作,同时存在岩矿心采取率未达到约定的75%等问题,致使该公司无法计算可采储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盐湖所应当退还嘉西公司已付工程价款2814958元。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7年3月26日双方签订的钾盐矿详勘前期钻探项目合同,证明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履行标准与履行方式等内容。2、《岩心钻探规程》和《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证明合同概括约定的固体可溶盐类矿床勘察规范实际上就是指这两个规范,且盐湖所未依照以上规范进行施工,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付款清单及进帐单,证明其已付工程款2814958元的事实。4、岩芯交接清单8份、终孔情况报告3份,证明盐湖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岩矿心采取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盐湖所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方向不认可。合同并未约定按照《岩心钻探规程》和《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及规范中的项目进行施工。同时,合同约定的固体可溶盐类矿床勘察规范并不存在。在施工中,因嘉西公司并未提交详勘设计,故盐湖所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盐湖所不应退还工程款2814958元。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反驳证据:1、2007年3月26日详勘前期钻探项目合同,证明合同明确了盐湖所已提交部分钻孔的岩心编录资料等合同义务,嘉西公司应支付钻探费用。2、2007年4月30日双方签订的变更备忘录,证明双方协商达成就部分矿心采取率未达合同要求的钻孔不再返工补孔,仅对施工费用进行相应核减的约定。3、终孔报告9份,证明工程已验收交付并移交岩心编录资料等事实。4、岩心交接清单11份,证明盐湖所按合同约定移交了岩心,除J6、J11外其他钻孔的矿心采取率均符合合同要求。5、盐湖所与云南中寮公司签订的钾石盐勘探合同,证明如果按照国家规范进行施工,嘉西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审中,嘉西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工程质量及矿心采取率等问题进行鉴定和技术咨询。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委托省法院司法技术室进行技术咨询和司法鉴定。2009年3月5日,省法院司法技术室和青海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分别出具了(2008)青法司辅字第140号组织专家技术咨询意见书及(2009)青财投审字第023号评审报告。

嘉西公司认为,技术咨询意见书中对岩心采取率的表述模糊,岩心采取率虽然不是工程质量的重要指标,但仍是指标之一。对评审报告的结论没有异议。

盐湖所认为,技术咨询意见书中表述的盐湖所应当向建设方告知详勘设计和单孔设计书重要性的结论有异议,认为告知行为既不是义务也不是责任。同时,对矿心采取率的第二种计算方法予以认可。评审报告中没有考虑涉外增加的费用,对价款的分解计算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应当适用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盐湖所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从事建筑活动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无效。由于双方对质量要求和履行方式等内容约定不明确,也无明确的交易习惯可遵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依《盐湖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和《岩心钻探规程》的规定,盐湖所的施工范围为岩矿心采取率与岩矿心整理、钻孔弯曲度与测量间距、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孔深误差的测量与校正、原始报表的填写、钻孔的封闭与检验等内容,盐湖所只完成了部分施工内容。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盐湖所只完成了以上部分施工内容,故盐湖所的工程价款应仅计取直接费用。依据青海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2009)青财投审字第023号评审报告,本案钻探工程的直接费用为2573400元,该费用应由嘉西公司给付盐湖所。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双方的违法所得不再予以收缴。

综上,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且盐湖所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盐湖所关于嘉西公司支付钻探工程剩余工程价款463332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嘉西公司关于盐湖所退还已付钻探工程价款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