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4)
一、维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民三初字第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20元、反诉费8262元,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30920元,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负担26539元,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负担4381元;鉴定费3100元,青海嘉西钾盐有限公司负担2661元,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负担4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晓云
代理审判员 韩 锐
代理审判员 韩 辉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莉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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