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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玄、边永明等贩卖毒品上诉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皖刑终字第0134号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玄,绰号“阿浪”,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安徽省太和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边永明,绰号“阿明”,男,1980年6月18日生,回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家红,女,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略),捕前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10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11月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8月5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俊,绰号“三哥”、“马头三”,男,1969年10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燕萍,女,1984年11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玄、边永明、蒲家红、张俊、许燕萍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9年2月11日作出(2009)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朱玄、边永明、蒲家红、张俊、许燕萍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6、7月间,被告人边永明、蒲家红多次从被告人朱玄处购买冰毒共约100克,除部分吸食外,其余卖给被告人张俊及高军等吸毒人员。同年7月9日,边、蒲二人再次联系朱玄购买冰毒及毒品“麻果”,7月14日,被告人朱玄从深圳将冰毒、“麻果”带至合肥与边永明交易,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冰毒52.01克、“麻果”10.28克。在此期间,被告人张俊多次从边永明、蒲家红处购买冰毒70余克,除部分吸食外,其余卖给吸毒人员于泳、吴江等人。被告人许燕萍在被告人张俊指使下,帮助张俊进行毒品贩卖。蒲家红于同年7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朱玄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 2008年6月至7月间,其和被告人边永明、蒲家红通过手机联系,四次卖给边永明和蒲家红冰毒共150余克、“麻果”100粒。
  2、被告人边永明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自两年前开始贩卖毒品,2008年6月底至案发期间,其和被告人蒲家红经常与朱玄联系,共四次购买冰毒150余克和“麻果”100粒。关于冰毒交易过程,其供述与被告人朱玄供述一致。另供称,其每次买回冰毒后,与被告人蒲家红共同称重分包,对外出售。向其购买毒品的人有“谭四”、“三哥”(即被告人张俊)、“徐永”等。其中,从2008年6月开始,张俊开始贩卖毒品,每次都是张俊独自或和他女朋友一起来买冰毒,共十余次,每次至少5克,有时10余克,最后一次20余克。
  3、被告人蒲家红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自2008年6月开始和边永明从朱玄处四次购买冰毒共150余克及100粒“麻果”,此与被告人边永明、朱玄供述一致。另,关于买回毒品后,其与边永明共同贩卖给张俊、高军等人的供述,与边永明相关供述一致。
  4、被告人张俊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因吸食毒品和欠赌债,于2008年6月开始贩卖毒品,从被告人边永明、蒲家红处十余次购买冰毒,共70余克。毒品买回后,部分吸食,部分与许燕萍共同分包,并指使许燕萍帮助销售,向其购买毒品的人有于泳等人。
  5、被告人许燕萍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内容与张俊供述基本一致,另供称其将毒品卖给吴江、张强、熊超等人。归案后,许燕萍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边永明、蒲家红及吸毒人员吴江、张强、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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