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玄、边永明等贩卖毒品上诉一案(4)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朱玄、边永明、张俊、许燕萍的判决部分和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及追缴各上诉人犯罪所得赃款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对蒲家红的判决部分;
三、上诉人蒲家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2年6个月零16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选 根
代理审判员 潘 少 华
代理审判员 方 慧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爱 莲 (代)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