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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玄、边永明等贩卖毒品上诉一案(4)
  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朱玄、边永明、张俊、许燕萍的判决部分和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及追缴各上诉人犯罪所得赃款部分;
  二、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合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对蒲家红的判决部分;
  三、上诉人蒲家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刑罚2年6个月零16天,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选 根
代理审判员 潘 少 华
代理审判员 方 慧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爱 莲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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