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苏小虎故意杀人一案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抗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苏小虎,男,1986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3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批捕在逃,2006年1月11日被抓获归案。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翔,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小虎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吴舒城犯故意伤害罪、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茂富、刘玉兰、陶醉、陶华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6年11月3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小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吴舒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判令被告人苏小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茂富、刘玉兰、陶醉、陶华琪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茂富、刘玉兰、陶醉、陶华琪对被告人吴舒城的诉讼请求。被告人苏小虎、吴舒城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刑事部分判决,发回重审。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淮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小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舒城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苏小虎、吴舒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26日以(2007)皖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将苏小虎的死刑判决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0日作出(2007)刑四复8943852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苏小虎的死刑判决部分,撤销本院(2007)皖刑终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中对苏小虎的定罪量刑,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343-1号刑事裁定,撤销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淮刑初字第021号刑事判决中对苏小虎的定罪量刑部分,发回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以(2008)淮刑初字第0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小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苏小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代理检察院吴艳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苏小虎及其辩护人任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06年1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苏小虎、吴舒城(已判刑)以及徐勇等人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北路“统领盛世”歌吧四楼C1111房间唱歌。当晚,被害人陶荣胜、孙勇等人在同一楼层的C0666房间唱歌。期间,因吴舒城、徐勇与陶荣胜等人相互熟识,便串门喝酒。21时许,在C0666房间,徐勇、苏小虎与陶荣胜因相互敬酒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苏小虎、徐勇和陶荣胜三人扭打在一起,苏小虎持刀向陶荣胜身上连续捅刺数刀,混乱中还刺中徐勇一刀。后苏小虎到C1111房间告诉吴舒城等人,徐勇和陶荣胜打起来了。吴舒城赶到C0666房间门口,看到徐勇受伤并倒在走廊地上,便喊:“给我打,给我攮”。苏小虎又冲入C0666房间,将孙勇捅致轻伤。案发后,苏小虎和吴舒城连夜逃至六安市躲藏。陶荣胜、徐勇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陶荣胜系右大腿及右胸背部遭受锐器捅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和开放性血气胸而死亡。徐勇系右大腿遭受锐器捅伤致股动脉、静脉断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孙勇全身三处刀刺伤,其中右臀部见一长约3cm伤口,深达盆腔,伴髂骨骨折,构成轻伤。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苏小虎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陶荣胜家庭人民币27万元,赔偿被害人徐勇家庭人民币5万元,得到被害人陶荣胜父母陶茂富、刘玉兰、子女陶醉、陶琪和被害人徐勇之妻孙丽荣的谅解。
2、2004年6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苏小虎伙同苏国玺、苏亮、苏明明等人携带菜刀窜至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东风旅社,苏小虎、苏国玺持菜刀将在二楼一房间内睡觉的苏磊全身多处砍伤。经淮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苏磊伤情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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