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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文桥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顺珍、原审第三人陈志雄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二终字第0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卓文桥,男,1962年12月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立权,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吕兴跃,安徽安援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顺珍,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林顺珍,男,1957年12月生,福建省莆田市人,汉族,住(略)。
  原审第三人陈志雄,男,1965年5月生,福建省厦门市人,汉族,住(略)。
  上诉人卓文桥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林顺珍、原审第三人陈志雄一般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六民二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决定不批准其缓交申请,但上诉人卓文桥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卯俊民
  审 判 员 王永实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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