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信德置业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巴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3)
针对信德公司的上诉,巴山公司答辩称:其让利《承诺书》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依法认定无效于法有据。
巴山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1、安徽省天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乙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其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确定的工程价款高达51772249.42元,属于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报告中的定案表未经巴山公司审核认可,并存在大量错审、漏审情况,故该报告缺乏事实依据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2、信德公司在《对<申请付款报告>的回复》已明确说明其已付工程款的金额为55593242.60元,后未再支付过工程款,因此信德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应为55593242.60元;3、巴山公司安排陈明忠每天到现场协助确认维修工作,经确认维修费用为95320元。综上,巴山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信德公司全部承担。
针对巴山公司的上诉,信德公司答辩称:巴山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庭审中,巴山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工程结算造价编制报告书》,以证明涉案工程造价为75807705元。信德公司质证称,该报告书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巴山公司当庭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信德公司不同意再次鉴定。信德公司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在一审提交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与一审基本相同。
本院经二审庭审另查明:2003年12月20日信德公司向盛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根据该司申请及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批示,盛龙公司中标奥林颐园世家公建项目。2004年2月24日信德公司和安徽省华凯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向盛龙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通过公开招投标,盛龙公司中标奥林颐园世家4号楼至8号楼工程,中标价为3130万元。
2007年3月19日巴山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计。2007年11月27日巴山公司又向一审法院提交《撤回委托决算审计申请书的申请》。期间,信德公司按照一审法院的要求,委托安徽省天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于2008年2月18日提交了《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信德公司主张的维修费613414.95元,涉及信德公司对外签订的14份劳务承包合同,支出内容除包括维修收尾工程,还包括风机移位、电表改装、室内清洁等项目。巴山公司认可其中95320元属于其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支出。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安天字(2007)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2、巴山公司的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3、信德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是多少;4、信德公司垫付维修费数额是多少;5、巴山公司应否继续向信德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
本院认为:(一)关于安天字(2007)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安徽省天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具有乙级造价资质,涉案工程包括两份合同的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分别为3130万元和700万元,鉴定后的工程造价分别为45435296.44元和17145574.61 元,均不违反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规定,且两位鉴定人员均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并在一审出庭接受了质询。故巴山公司关于《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系安徽省天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巴山公司提出鉴定报告未经其审核认可,存在大量错审、漏审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并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的主张,二审期间,在本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为基础,就争议事项进行了多次核对,巴山公司虽然提出一些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印证。其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又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故本院不予准许。安徽省天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006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二)关于巴山公司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是否有效。巴山公司《承诺书》的让利内容涉及其与信德公司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奥林颐园世家一期4号楼至8号楼工程系招投标工程,双方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巴山公司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10%-20%的让利,应认定是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由于在一、二审期间,巴山公司均未主张其承诺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亦未举示相关证据,所以一审法院径行认定承诺让利超出承建工程利润没有事实依据。经本院咨询行业管理相关部门,我省建筑施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为7%,以此作为参照标准,可以确定巴山公司的可得利润率为7%,因此,巴山公司对招投标工程作出的超出7%的让利承诺,应属无效。奥林颐园世家一期公建项目工程,早在2003年12月20日信德公司就决定发包给巴山公司,并未进行公开招投标,巴山公司就该工程作出的让利承诺系当事人意思自治,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巴山公司未主张其承诺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情形下,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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