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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洋洋商贸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
  一审期间,洋洋商贸公司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自2006年11月24日至2008年1月25日计14个月的房屋租金予以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价格鉴定评估协会评估鉴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洋洋商贸公司申请事项予以鉴定。该委员会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皖评鉴字第014号《评估鉴定报告书》,结论为:鉴定标的自2006年11月24日至2008年1月25日计14个月净租金的客观合理市场价值为164.0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洋洋商贸公司与圣凯龙浴场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前两年即自2004年4月20日至2006年4月20日洋洋商贸公司不收取租金,以后的租金按圣凯龙浴场经营利润的10%支付,但圣凯龙浴场未能提供经营期间的利润情况,故对其租金应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确定,即按照《评估鉴定报告书》确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因洋洋商贸公司起诉时主张的是2006年11月24日至2008年1月25日的租金,对于2006年11月24日之前的租金未予主张,其当庭增加该期间租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洋洋商贸公司可另行主张。洋洋商贸公司与圣凯龙浴场所签的《租赁协议》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判决于2006年12月1日生效,该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为30日,即圣凯龙浴场应在2006年12月30日前将涉案的房产交付洋洋商贸公司,故租金应计算至2006年12月30日,计算房租的期限应为1个月零7天(2006年11月24日至2006年12月30日),房屋租金为144485元。圣凯龙浴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给洋洋商贸公司造成了相应的租金损失,造成涉案房屋未及时交付的原因有涉案的房产后期被法院查封,但造成房屋被查封的原因系圣凯龙浴场不履行判决,主要过错在于圣凯龙浴场,圣凯龙浴场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洋洋商贸公司未能将补偿款60万元交付给圣凯龙浴场,也是原因之一,故洋洋商贸公司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洋洋商贸公司承担20%的责任即299123元,圣凯龙浴场承担80%的责任即1196492元。圣凯龙浴场在工商机关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投资人俞晓燕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圣凯龙浴场虽登记为俞晓燕个人独资企业,但其实质为赵世金、俞晓燕、沈翼三人合伙经营,故赵世金、沈翼、俞晓燕作为圣凯龙浴场的合伙经营主体,对圣凯龙浴场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洋洋商贸公司房屋租金144485元,并赔偿洋洋商贸公司租金损失1196492元,共计1340977元。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由洋洋商贸公司负担9611元,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共同负担16869元;鉴定费16300元,由洋洋商贸公司负担3260元,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共同负担13040元。
  洋洋商贸公司与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均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洋洋商贸公司称:1、依据双方所签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04年4月20日开始,前两年不收租金,故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拖欠的租金应自2006年4月20日起算,至2008年1月25日计21个月,洋洋商贸公司起诉时,虽主张2006年11月24日至2008年1月25日计14个月的租金,但一审庭审时,洋洋商贸公司已当庭增加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11月24日计7个月的租金损失82万元(依据鉴定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没有依据。2、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皖民一终字第0292号民事判决,确定圣凯龙浴场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租赁房产,洋洋商贸公司于接受租赁房产时,给付圣凯龙浴场补偿款60万元。依据该判决,应系圣凯龙浴场先返还房产,洋洋商贸公司后给付补偿款。由于圣凯龙浴场未按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故洋洋商贸公司未给付补偿款,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抗辩权。一审判决认定洋洋商贸公司未给付60万元补偿款,是圣凯龙浴场未及时交付房屋的原因之一,并由此判令洋洋商贸公司承担圣凯龙浴场逾期交房造成损失的20%,违反法律规定。3、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应付洋洋商贸公司的租金及损失,应冲抵洋洋商贸公司欠付圣凯龙浴场等的款项。4、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当庭答辩称:1、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洋洋商贸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出变更请求,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同时,房屋租金是不断变化的,洋洋商贸公司依据此后的租金标准来确定前7个月的租赁数额亦与事实不符。2、圣凯龙浴场未及时交付房屋系因房屋被查封和洋洋商贸公司违约所致,一审判令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承担租金损失的80%,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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