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洋洋商贸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4)
变更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滁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主文为滁州市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滁州市洋洋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金144485元、共同赔偿滁州市洋洋商贸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495615元,合计164.0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的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480元,由洋洋商贸公司负担9611元,圣凯龙浴场、赵世金、沈翼、俞晓燕共同负担168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峰
审 判 员 陶宝定
代理审判员 程 敏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廖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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