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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峰涌网吧、李建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三终字第0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号—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
原审被告芜湖市峰涌网吧,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鲁巷新区3期3区47-50号。
负责人李建华,该网吧投资人。
原审被告李建华,女,汉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峰涌网吧、李建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芜中民三初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芜湖市峰涌网吧、李建华共同侵犯其著作财产权,故以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起诉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市峰涌网吧、李建华。依据法律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三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选择向被告芜湖市峰涌网吧、李建华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卯 俊 民
审 判 员 王 永 实
代理审判员 王 帅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0九年 三月 三十日
书 记 员 姜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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