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继诉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 (2)
刘长继上诉称:1、提供材料的主体及审查的对象是平泰公司,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也未进行2008年度年检,且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故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不具备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主体资格;2、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没有提交变更后的正式立项批文,变更批复不能代替正式的批准文件;3、规划许可证是否有超过6个月未使用的情形应由宣城市建设委员会举证;4、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未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其他相关材料不能证明其对国有土地取得了合法使用权。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在庭审中辩称:1、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经合法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且只有法人才需领取资质证书,故颁证主体合法;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多种形式,变更批复内容具体,符合规定条件;3、批准文件上的地块是分片开发,2002年11月已开始实施,不存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的问题;4、宣城市国土局是土地主管部门,其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符合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在庭审中辩称:1、作为在宣城设立的分公司,经授权并由工商部门核准,主体资格合法;2、领证程序合法,材料真实。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宣城市建设委员会向一审法院提举的主要证据为:1、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分公司经过工商登记,具备经营主体资格;2、平泰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芜湖市公证处对该授权委托书上平泰公司的印章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苏平签名的真实性进行的公证,证明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经平泰公司的授权,负责春归苑东部组团项目的相关事宜;3、宣州区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护城坊西片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计投字[2001]124号),证明该项目具备建设项目批准文件;4、建用字(2002)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及《关于同意宣城市春归苑东部组团详细规划的批复》(宣政秘〔2007〕44号),证明建设项目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5、宣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平泰公司的《建设用地批准书》、2002年11月26日宣城市宣州区国土资源局及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关于芜湖平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在市区西门护城坊用地情况的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证明建设项目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明确了拆迁许可的范围;6、春归苑东部组团三期开发房屋拆迁计划和方案、宣城市春归苑东部组团三期开发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证明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制定了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7、中国银行宣城市分行出具的说明及房屋“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证明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有金融机构出具的有充足拆迁安置资金的证明;8、申请单位为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宣城市建设委员会房拆字(2007)7号房屋拆迁公告,延期拆迁请示报告三份及准许延期拆迁的通知书三份,以上证明宣城市建设委员会依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申请,在其提交了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向其核发了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依法公告。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宣城市建设委员会依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申请,准许其延期的事实,证明颁发拆迁许可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对本案证据及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该条款并未将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的主体限定在法人的范畴内,故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具备房屋拆迁主体资格。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本案中,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向宣城市建设委员会申请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提交了宣州区计划委员会《关于同意变更护城坊西片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计投字[2001]124号),该批复明确了项目的建设范围、占地面积等,内容具体,是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提交的建用字(2002 )1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存在因6个月的有效期内未使用而作废的情况,许可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宣城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给平泰公司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宣城市宣州区国土资源局及宣城市国土资源局盖章确认的《关于芜湖平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宣州分公司在市区西门护城坊用地情况的说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呈报表可以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申请颁发拆迁许可证时,还提供了春归苑东部组团三期开发房屋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宣城市春归苑东部组团三期开发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中国银行宣城市分行出具的说明及房屋“拆迁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管理协议。故从平泰公司宣城分公司申请颁证提供的材料审查来看,符合《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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