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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鲁商终字第48号(4)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被上诉人林子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974元由上诉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元双方均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4元,由上诉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69.6元,被上诉人林子元负担2065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左玉勇
代理审判员 邝 斌
代理审判员 马 红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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