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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鲁商终字第48号(4)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被上诉人林子元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974元由上诉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50000元双方均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424元,由上诉人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69.6元,被上诉人林子元负担2065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左玉勇

代理审判员 邝 斌

代理审判员 马 红









二○○九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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