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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鲁商终字第10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0元,由上诉人莱阳市对外贸易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邸 天 利

审 判 员 刘 晓 言

审 判 员 宫 庆 华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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