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刑终字第67号(2)
2006年9月19日,被告人惠兴文又背着王向军、杨自孝、禹生贵,以同样方式骗取了河南省平顶山市的电石经销商海广灿的信任,并口头保证以每吨比市场价低100元的优惠条件向海广灿供应生产出的电石。当日海广灿在没有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将151 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于惠兴文。
被告人惠兴文用所得的481 000元钱交清所欠电费、修理好冶炼炉后,勉强组织生产了价值240 800元的137吨电石交给杨自孝后,就因为缺少生产资金而停产。2006年10月14日,被告人惠兴文与被告人刘存福签署一份承包富达冶炼厂合同终止协议后,断绝与王向军、杨自孝、禹生贵、海广灿的一切联系,携妻带子举家逃匿。后被害人王向军、杨自孝、禹生贵、海广灿等人找不到惠兴文时,知道被骗,便前往被告人惠兴文租赁经营的刘存福的富达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刘存福告知被害人王向军、杨自孝、禹生贵、海广灿等人,惠兴文在富达公司没有股份,租赁了富达公司后,又注册成立了惠德公司进行经营,现惠兴文给其交了100万元租赁费后,已经无钱经营。
被告人惠兴文逃匿后,杜忠、惠兴志和刘进仁要求被告人刘存福退还多得的租赁费。经双方协商,由刘存福扣除自2006年7月26日至10月14日的租赁费后,代惠兴文向刘进仁偿还欠款7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惠兴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预付款1 740 19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存福于2006年8月18日向惠兴文收取100万元租赁费时,其知道款项的来源是被害人交给惠兴文的预付款。但在租赁合同履行至2006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终止租赁协议,惠兴文逃匿无法找到后,被害人找被告人刘存福索要被骗货款时,刘存福已明知惠兴文与被害人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惠兴文的行为已涉嫌诈骗的情况下,其并未将多收取的75万元租赁费退还给惠兴文或被害人,而又转付给了他人。该笔75万元应认定为赃款,此时,刘存福是明知的,故对多收取的款额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赃款。据此,被告人刘存福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惠兴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存福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存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赃款75万元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惠兴文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人是无罪的”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刘存福以“原判没有犯罪事实,没有有罪证据,请求二审法院宣告本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
2005年7月26日,上诉人惠兴文和杜忠与上诉人刘存福签订了富达公司冶炼炉租赁经营协议,约定由惠兴文和杜忠租赁刘存福的富达公司进行经营,租赁期限为一年,租赁费为100万元。协议签订后,惠兴文与刘存福及刘存福的债权人刘进仁协商,由惠兴文承接刘存福欠刘进仁的100万元债务,以此顶替惠兴文应向刘存福支付的100万元租赁费。惠兴文租赁经营富达公司至2006年4月份时,又注册成立了中宁县惠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德公司”),用富达公司的冶炼炉进行电石冶炼和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惠兴文。租赁经营期间,惠德公司因严重亏损及冶炼炉损坏、拖欠电费、缺乏生产资金等原因而停产。租赁协议到期后,2006年7月28日,惠兴文、杜忠、惠兴志三人与刘存福又续签了富达公司冶炼炉及设备租赁经营协议,续租期限为一年,租赁费仍为100万元。2006年8月14日至8月18日,惠兴文以惠德公司名义,隐瞒其电石厂是租刘存福的、冶炼炉损坏、厂子旧欠电费60万元等真相,分别与王向军、杨自孝代表的河南叶县知通物资经营处、吴忠市贵龙危货运输贸易公司禹生贵代表的安徽巢湖新流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电石购销协议。王向军、杨自孝、禹生贵于8月18日先后将150万元打入惠德公司的账户上。同日,惠兴文主动约刘存福到银川市商业银行中宁县支行并从其公司账户上将100万元转到刘存福在该行的个人账户上用以支付续租富达公司的100万元租金。剩下的50万元用于交惠德公司旧欠电费。2006年8月26日至9月15日,惠兴文以生产设备需要维修、无资金交电费为由又先后从禹生贵处骗得33万元。2006年9月19日,惠兴文以同样方式骗取了海广灿151 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惠兴文将生产的价值240 800元的137吨电石交给杨自孝后,就因为缺少生产资金而停产。2006年10月14日,惠兴文与刘存福签订承包富达冶炼厂终止协议,断绝与被害人王向军、杨自孝、禹生贵、海广灿的一切联系后逃匿。王向军等人找不到惠兴文,便前往富达公司要求返还货款。刘存福告知王向军等人,惠兴文租赁富达公司后注册成立了惠德公司进行经营,其在富达公司没有股份,现惠兴文交来100万元租赁费后,已经无钱经营。惠兴文逃匿后,刘存福按照杜忠、惠兴志和刘进仁的要求扣除自2006年7月26日至10月14日的租赁费后,将其余款项退给刘进仁,以代惠兴文偿还刘进仁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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