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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宁民申字第85号
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
(2008)宁民申字第8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宝珍,男,回族,现年52岁,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德宽,男,回族,现年80岁,退休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海林,男,回族,现年70 岁,退休职工,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夏电信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住所地:宁夏西吉县城中街。

  负责人郭固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马宝珍与被申请人杨德宽、马海林、宁夏电信有限公司西吉分公司(简称西吉电信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的(2005)固民终字第162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宝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马宝珍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适用程序违法。

  本院审查查明,本案原告马宝珍主张,其父马福功于1953 年从马德怀处以2800 元买来一院住宅,内有平房14 间、窑洞2 间、水井一口。1960 年原告之父因历史问题错判入狱,并于一年后病故狱中,原告之母改嫁离开该住宅。1981 年原告当兵复员后,从亲戚处得知事情真相,原告经查认为,该住宅已被西吉县邮电局占用。原来当初在原告一家逼迫离开住所后,该住宅被杨德宽作为代卖人,与马海林合伙出卖给刘兴德(此人已死亡)。而房屋的主人竞成了马万德(杨德宽亲家,现已死亡)。后刘兴德又将该房产转卖给西吉邮电局。为此,原告马宝珍从1981 年起多次诉至法院要求解决这一问题,宁夏西吉县法院已先后多次书面答复。

  另据二审法院查明,西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马宝珍诉马万德房产纠纷一案中,于1988 年10 月26 日作出(88 )西法民字第1 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认定:“马万德于1957 年经人说合买于马德怀房产,有证人证言记录在卷,故与原告无因果关系,马宝珍所述事实不能证实。裁定驳回马宝珍的起诉。”该民事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现宁夏电信公司西吉分公司办公所在地,于2004 年2 月11日由宁夏人民政府确权在中国电信集团宁夏电信公司名下,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拔,并颁发了土地使用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马宝珍虽主张其父马福功于1953 年从马德怀处以2800元买来一院住宅,内有平房14 间、窑洞2 间、水井一口,现本案被申请人已构成侵权,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现宁夏电信公司西吉分公司办公所在地,已于2004 年2 月11日由宁夏人民政府确权在中国电信集团宁夏电信公司名下,使用类型为划拔,并颁发土地使用证。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西吉县人民法院(88)西法民字第1 号民事裁定的内容,认定申请再审人马宝珍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并无不当。

  本案再审申请人马宝珍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宝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帆
                 审 判 员 苏长缨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00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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