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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33号(2)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正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0元,由正丰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 学 礼
审 判 员 刘 银 厚
审 判 员 陶 爱 珍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梅 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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