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宁民终字第33号(2)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正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30元,由正丰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 学 礼
                  审 判 员 刘 银 厚
                  审 判 员 陶 爱 珍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梅 芝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