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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申字第23号
宁夏高院民事裁定书
(2009)宁民申字第2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建国,男,1953年5月1 3日出生,汉族,银川兰峰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晓东,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万军,男,宁夏科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职员,住(略)。特别授权。

  申请再审人高建国与被申请人何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银民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11月7日,高建国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高建国、何晓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张建业
                    代理审判员 田文忠
                    代理审判员 刘 艳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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