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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知终字第8号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09)宁民知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363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忠,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家鹏,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机场路118-11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

  法定代表人郭岳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曦,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石嘴山电视台)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嘴山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赵庆忠、赵家鹏,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无极》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二十一世纪盛凯影视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美国Moonstone entertainment inc联合摄制并享有著作权。2005年,中凯公司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签订《音像版权转让合约书》,以有偿的方式取得电影作品《无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和澳门)独家的音像制品之所有版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年,中凯公司经著作权人雅柏电影有限公司授权,取得电影《杀破狼》的所有版权及独家享有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查明,“石嘴山新闻网”系由石嘴山电视台于2005年5月开办的以登载新闻为主的综合性网站,网址www. szstv.com。2007年6月,中凯公司发现在“石嘴山新闻网”的“免费影视”栏目中可任意在线点播上述两部电影《无极》、《杀破狼》。中凯公司认为,该网站的开办人石嘴山电视台未经授权许可即在互联网上提供上述电影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中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石嘴山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所属网站的相关侵权内容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424500元。

  另查明,石嘴山电视台于2008年6月主动将“石嘴山新闻网”中的“免费影视”栏目整体删除。

  原审法院认为,中凯公司提供了可以证实在“石嘴山新闻网”的“免费影视”栏目中可以在线点播、观看涉案影片的事实及经过的证据—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而石嘴山电视台仅有关于自己并未提供片源,仅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链接服务的单方陈述意见,并未提供用以反驳公证书、光盘证实的事实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中凯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石嘴山电视台抗辩自己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并未提供片源,应予免责的意见,由于其不能就此举证,且单方已将“免费影视”栏目删除,客观上造成法院通过上网实际操作进行查证的不能,其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对石嘴山电视台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石嘴山电视台关于自己系非营利性的网站可以免责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中凯公司没有提供自己的实际损失和石嘴山电视台获利情况的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及实际支出。由于石嘴山电视台已将侵权内容删除,原告也予以认可,因此无需再作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石嘴山电视台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其他支出1700元。案件受理费8468元,中凯公司承担7237.20元,石嘴山电视台承担1230.80元。

  石嘴山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中凯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中凯公司承担。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中凯公司无证据证实涉案影片是存储在“石嘴山新闻网”的服务器中。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已及时断开与侵权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适用法律不当。原判未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上诉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法无据。3、原判经济赔偿数额过高。

  被上诉人中凯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三份证据。一是银川市国信公证处(2009)宁银国信证字第01351号公证书,内容为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苏保锋在因特网中查询信息、工具下载、链接播放网上视频和打印文件的过程。欲证明通过其他网站同样可以链接到涉案的两部影片,其为用户提供的仅是一种链接服务。二是宁夏广播电影电视局的证明,欲证明石嘴山新闻网系上诉人合法开办的公益性质的非赢利性网站。三是光盘一张。内容为介绍“避风港原则”,欲证明其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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