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知终字第8号(2)
对上述三份证据,被上诉人质证认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与是否侵权无关联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提供的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本院对该三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该三份证据与本案是否构成侵权无关联性,不能证明上诉人为用户提供的仅是一种链接服务和“免责”的主张,故对上述三份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案争议焦点是:1、侵权是否成立?2、如侵权成立,原判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凯公司提供的银川市公证处出具的网上版权法律事务证据保全公证书二份(《无极》、《杀破狼》及相应光盘),可以证实在“石嘴山新闻网”的“免费影视”栏目中网民可以在线点播、观看涉案影片《无极》和《杀破狼》。上诉人未经许可且未支付费用擅自在其开办的网站上提供上述两部影片的播放服务,侵犯了中凯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辩称其未提供片源,仅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链接服务,但未提供证据用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已单方将“免费影视”栏目删除,客观上造成了法院上网实际操作进行查证的不能,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中凯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石嘴山电视台获利的证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确定赔偿。就本案而言,在确定上诉人的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上诉人的网站为公益性的非赢利性的网站,其不同于专门提供娱乐、资讯等传播服务的网站,其提供的仅为在线免费观看,未获取利益;第二,上诉人已于诉前主动删除了该“免费影视”栏目;第三,涉案影片《无极》、《杀破狼》的知名度。两者相比,《杀破狼》的知名度相对较低。综合以上因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调整。
综上所述 ,石嘴山电视台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其关于一审判定赔偿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结果有所失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内容为: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自本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赔偿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并承担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1700元,共计31700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3元,由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3元,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负担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樊学礼
审 判 员 刘银厚
审 判 员 陶爱珍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梅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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