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知终字第7号
宁夏高院民事判决书
(2009)宁民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游艺西街363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电视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赵庆忠,该电视台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家鹏,该电视台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E—6栋4、5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曦,昊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赵庆忠、赵家鹏、被上诉人鸿波信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大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奥投资有限公司及天津电影制片厂四家联合摄制、出品了电影《别拿自己不当干部》,并委托北京大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代理发行。2006年,北京大禹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签署《影片代理发行合同》,将电影《别拿自己不当干部》的国内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2007年3月,北京紫禁城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签署授权书将国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鸿波信息有限公司,并授权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打击盗版侵权等行为。
同时查明,“石嘴山新闻网”系由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于2005年5月开办的以登载新闻为主的综合性网站,网址www.szstv.com。2007年,鸿波信息有限公司在该网站上的“免费影视”栏目中发现可由他人任意点播的电影《别拿自己不当干部》。鸿波信息有限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对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鸿波信息有限公司认为,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未经鸿波信息有限公司许可,通过互联网向互联网交费用户非法传播上述电影,获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享有的独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给鸿波信息有限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所属网站的相关侵权内容并赔偿鸿波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6300元。
另查明,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于2008年6月份主动将“石嘴山新闻网”中的“免费影视”栏目整体删除。
原审法院认为,鸿波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在“石嘴山新闻网”的“免费影视”栏目中可以在线点播、观看涉案影片的事实及经过的证据加以证实。而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仅有关于自己并未提供片源,仅是为用户提供了一种链接服务的单方陈述意见,不能提供用以反驳鸿波信息有限公司证据证实的事实的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予以认定。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抗辩自己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并未提供片源,应予免责的意见,由于其不能就此进行举证,且单方已将“免费影视”栏目删除,客观上造成法院通过上网实际操作进行查证的不能,其仍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关于自己系非营利性的网站可以免责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由于鸿波信息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自己的实际损失和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获利的证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及实际支出。由于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已将侵权内容删除,对此鸿波信息有限公司也予以认可,因此本案也就无需再就停止侵权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鸿波信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其他费用1300元,合计31300元。案件受理费5345元,鸿波信息有限公司负担4571.54元,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负担773.46元。
石嘴山市广播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鸿波信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鸿波信息有限公司承担。理由:1、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鸿波信息有限公司无证据证实涉案影片是存储在“石嘴山新闻网”的服务器中。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的是链接服务,已及时断开与侵权作品的链接,虽构成侵权,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适用法律不当。原判没有同时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上诉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法无据。3、原判经济赔偿额过高。
被上诉人鸿波信息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