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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12)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和立案侦查情况。

12、被告人杨永现辨认现场笔录,证实经组织辨认,被告人杨永现能准确指认2007年2月16日下午伙同他人在上岛咖啡厅殴打叶延伟,后又追至上岛咖啡厅东边湛北路北侧,继续对叶延伟殴打的作案地点。

13、被害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事实部分,庭审查明:被害人叶××被伤害致重伤,五级伤残,属刑法意义上的严重残疾。叶××有两个儿子,长子叶××,生于1999年6月15日;次子叶×,生于2002年6月16日。叶××之父叶×,生于1946年5月10日,之母王××,生于1948年8月25日。叶××共兄弟姐妹三人。

该部分事实,除前述刑事部分证据支持外,还有当事人陈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二)2002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赵明章接到其朋友平顶山市丽源饮食广场老板张××的电话,称其店内有人找事。被告人赵明章即纠集秦向锋、贾进京、魏潮海、郭现昌等人赶至现场,持刀对被害人杜××砍击致轻伤。后经双方协商,赔偿被害人杜××人民币四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明章供述证实: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因丽源饮食广场饭店老板与被害人发生纠纷,打电话让其过去处理,其纠集郭现昌、秦向锋、小头(贾进京)去饭店,赵明章打了几拳,秦向锋用刀朝被害人背部砍一刀,后调解赔对方四万元的事实。

2、被告人秦向锋供述证实:被告人贾进京给其打电话说赵明章让去丽源歌厅帮忙打架,其到后没有动手,见到有一人受伤的情节。

3、被告人贾少峰供述证实:赵明章打电话让贾进京、秦向锋带人到现场,结果致伤两人,后赔钱解决。

4、被告人贾进京供述证实:赵明章让其到现场,看到郭现昌、魏潮海、秦向锋拿刀在那里,郭现昌给他一把刀,赵明章及魏潮海等人在屋内并听到有殴打声,后见一男受伤的经过。

5、被告人魏潮海供述证实:案发当晚,赵明章叫其到现场,看到有几十个人拿刀和钢管打架,赵明章在现场,有人被打伤,后赔钱解决的经过。

6、被害人杜××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朋友在丽源饮食广场遭到伤害,其和老五被人砍伤,后对方赔四万元钱的情节。

7、证人张××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在现场看到杨××、小峰、“三毛”等四、五十个年轻人,拿住刀和铁棍殴打客人,其中一个人受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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