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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13)

8、鉴定结论:平顶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平卫公法(2002)生检字第368号】证实:被害人杜××(别名杜×)的损伤均系锐性物体致成,其损伤查时属轻伤。

9、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证实2002年8月16日接报警情况。

10、被害人杜××的户籍证明。

(三)2003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明章受朋友贾××、张××委托,与被害人赵××商谈承包卫东区申楼村碳素厂相关事情,两人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赵明章认为赵××不给其面子,遂指使被告人谢泽峰、汤永强及常大伟、董正雨(均另案处理)在平顶山市东沿河路五条路附近殴打赵××。经法医鉴定:赵××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明章供述证实:因帮贾××和张××与赵××商谈承包申楼碳素厂的事情,其与赵××发生矛盾,认为赵××不给面子,遂指使谢泽峰带汤永强等人,在平顶山市东沿河路五条路附近殴打赵××。

2、被告人谢泽峰供述证实:赵明章打电话让其带人去河东路打一个人,赵明章指认车,谢泽峰带董正雨、汤永强、常大伟去殴打被害人,事后谢泽峰给赵明章汇报的情况。

3、被告人汤永强供述证实:谢泽峰喊其和大伟到河东路,说有人让汤永强、大伟打一个人,其拿砖头参与打架的事实。

4、被害人赵××陈述证明:案发当晚,有四、五个人将其打伤。之前与赵明章、贾四因商谈碳素厂事情发生矛盾的情况。

5、证人贾××、张××证言证实:因其丰麟公司收购碳素厂与赵××发生矛盾,赵明章与赵××吵架,后听说赵××被打的事实。

6、证人石××证言证明部分前因情况。

7、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赵××的伤情,结论:赵××损伤符合钝性致伤特征,其损伤查时属轻伤。

8、承包合同、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实申楼村委会将申楼碳素厂承包给丰麟公司,后因纠纷,经法院判决:申楼村委会、丰麟公司清偿欠赵××款332800元。

9、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

(四)2003年7月15日晚,被告人赵明章指使秦向锋、贾进京、朱海宇、谢泽峰、魏潮海及赵指南、郭现昌、田魁、三毛(均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将被害人王××(别名××)带至襄城县紫云书院附近的山坡山,持刀、钢管、钳子等工具对王××进行殴打,将王××打伤。经法医鉴定:王××头部、左手、左膝关节内侧损伤系锐器致成,其余损伤系钝性物体致成,查时属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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