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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14)

在此前后,被告人黄成伟伙同赵指南等人,曾两次带人寻找被害人王××,实施违法侵害。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赵明章供述证实:因其大嫂与王××在平顶山市东安路配送啤酒发生矛盾,其就纠集郭现昌、秦向锋、谢小峰、三毛等人,将王××带至襄县紫云书院附近并对王××进行殴打的事实。

2、被告人秦向锋的辩解:时间太长,记不起来,如果有人指认,愿承担责任。

3、被告人贾进京供述证实:因东子和赵指南发生矛盾,赵明章指使贾进京、秦向锋、郭现昌、魏潮海、田奎、小峰,聚集二、三十个人将××拉到襄县紫云书院附近山上,将××打伤的经过。

4、被告人朱海宇供述证实:因××和赵明章发生矛盾,赵明章指示赵指南、田魁、三毛、康亚飞、谢晓峰和自己等几十个人将××拉到一山上,赵明章、赵指南、田奎、三毛等人动手将××打伤的事实。

5、被告人谢泽峰供述证实:赵明章指使其去打××,其带领三毛、五洲到赤道广场附近,见到郭现昌、向锋、小头、大头等几个人围着××,并把××拉到襄县紫云书院附近,秦向锋、郭现昌、小头、大头殴打××,赵明章也动手打××,并用钳子夹××手指头,后赵明章让把××送到医院看病的经过。

6、被告人魏潮海供述证实:因××和赵明章发生矛盾,赵明章指示秦向锋、赵指南、现昌、大头、小头、朱海宇、三毛等人,将××拉到襄城县十三矿附近山上将××打伤,自己在现场也参与殴打的情节。

7、被害人王××陈述证实:其因说了不尊敬赵明章的话,被赵明章组织人员打过三次。第一次大概在夏天,在北环路一矿附近苹果园吃饭,黄成伟、赵指南带二、三十个人,有的拿刀,有的拿钢管,把其打伤在地;第二次,大概2003年9月份晚上八点左右,在平顶山市赤道广场附近,被数十人围堵、殴打,后被带到襄城县紫云山上,惨遭殴打、摧残;第三次是2006年在开源路,其朋友说黄成伟带七、八十个人找他,其翻楼跑了。

8、证人王××(王××之父)证言证实:王××被赵明章等人殴打三次,其中7月15日晚被赵明章、赵指南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9、证人王××(王××之兄)证言证实:2003年7月15日晚上8、9点钟,其听说王××在赤道广场附近被一群人弄到车上拉走了,当夜凌晨1点左右,在152医院找到××,当时××已昏迷了,××醒来后说是赵明章、赵指南领的一帮人打的。

10、证人付××证言证实:2003年6月20日左右,其和王××、××龙、马××等人在乐福新村苹果园饭店吃饭,过来一、二十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小洋刀,由赵指南领着这些人过来拉王凯东。其上去追问,被打伤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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