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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2)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王明刚供述证实:2008年3月中旬,赵明章到广东省东莞给赵辉联系,说公安局抓他,去东莞是躲事的。其和赵辉接的他,先在酒店住了二天,王明刚出的钱。之后,其和赵辉帮忙租房子,押金4800元,每月2400元,付了7200元,都是他付的。后来其让朱海宇到东莞做饭,生活费由他和赵明章出。

2、被告人赵辉供述证实:赵明章到东莞找王明刚和他,王明刚租房并交房租,王明刚、朱海宇、赵明章住一起,赵明章说董山砍伤人跑了、公安局抓他的事实。

3、同案人赵明章证实:其是2008年3月10日前后到广东省东莞市,找到王明刚和赵辉,后朱海宇也来了。租房子时是赵辉拿老乡的身份证租的,押金是4800元,每月的租金是2400元。

4、同案人朱海宇证实:2008年3月中旬到东莞,是王明刚让其到广东东莞去做饭;其和赵明章、王明刚住在一起;其听说公安机关正在抓捕赵明章的情况。

5、证人××(东莞市一出租房屋公司人员)证言证实:2008年3月15日13时许,有三个男的,到其公司说要租房子,来人出示了一个叫孙艳晓的身份证,双方签了合同,租期一年,押了4800元,月租金2400元,钥匙给他了。他们说是做生意的。在合同上签字、租金是其中一个姓赵的人办的。

6、租住手续、孙××的身份证、出租房家电清单,证明(1)租赁合约2008年3月15日 租客:孙×× 租期一年;(2)2008年3月16日孙××在东莞市阳光国际交押金和租金的两张收据共计7200元。

(二)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6月期间,负案在逃的吕长来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捕,潜逃至河南省舞钢市,与被告人李文召取得联系。被告人李文召应当明知吕长来是犯罪的人,而安排吕长来在其家中躲藏八个月之久,并为其提供食宿。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李文召供述证实:从2007年秋天开始,吕长来就住其家,断断续续,一直到张××被抓、吕长来逃跑,持续时间有八、九个月。辩解其在张××出事前,其不知道吕长来是上网在逃犯。

2、涉案人张××证实:吕长来好像是2008年3月份到舞钢的。到舞钢后,吕长来也没什么事,有时候一个人转转,大多时候在李文召家睡觉。听吕长来说其来舞钢躲债的,但通过和他相处发现不正常。

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吕长来事情经过:2008年6月16日21时许,公安民警宋春林等人在河南省舞钢市朱兰办事处健康路抓捕网上逃犯吕长来时,发现吕长来乘坐在张××驾驶的轿车上。在民警向张××、吕长来亮明警察身份的情况下,张××不顾民警的拦截,强行倒车调头高速载吕长来逃窜,后在舞钢大酒店东约100米处,将张××驾驶的车辆拦截。经盘问,张××中途停车,吕长来下车已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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