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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4)

(7)被告人刘金淼的前科证明,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年1月18日(2001)卫刑初字第9号刘金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宝丰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02年6月4日(2002)宝刑初字第87号内容显示刘金淼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5月24日被卫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刘金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上原判有期徒刑三年,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8月5日(2002)平刑终字第99号宝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02)宝刑初字第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该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释放证明周口监狱刑罚执行科,证实刘金淼于2004年6月21日刑满释放。

(8)被告人吴国强的违法证明,证实吴国强因赌博被处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6、在逃证明多份,证明涉案其他犯罪嫌疑人负案在逃的情况。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侦查阶段,扣押被告人财物情况。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章无视国法,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正常秩序;被告人秦向锋、贾进京、贾少峰等人积极参加该组织,被告人杨永现、朱海宇、魏潮海、谢泽峰、黄成伟、吴国强、朱海宇、刘金淼等人参加该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明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被告人秦向锋、贾进京、贾少峰、杨永现、朱海宇、魏潮海、谢泽峰、黄成伟、吴国强、朱海宇、刘金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手段、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均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杨永现结伙他人,逞强斗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手段特别残忍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法律适用意见成立,本院亦予采纳。被告人杨永现申请对被害人叶延伟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的意见,虽符合法律规定,但经审查认为,原鉴定结论客观、科学,可予采信,故对其申请不予支持。

被告人赵明章、秦向锋、贾进京、贾少峰、魏潮海、朱海宇、谢泽峰结伙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故意伤害犯罪的主犯,犯罪动机或为帮他人摆平事端,或为顾全面子宣泄私愤,或为扩大影响,非法控制,均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明章、秦向锋、贾进京、贾少峰、刘金淼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殴打,手段残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应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赵明章、秦向锋、贾进京、贾少峰、刘金淼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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