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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5)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章、刘金淼、洪建卿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明章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纠集被告人秦向锋、贾进京、贾少峰、魏潮海、朱海宇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赵明章、吴国强伙同李东(另案处理)等人在河南省叶县境内水郭村附近聚众赌博,赌资数额仅其中一次,就达26万余元,被告人赵明章、吴国强等人的行为也构成赌博罪,本院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明刚、赵辉、李文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构成窝藏罪,均应依法惩处。本案被告人一人犯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予以并罚。被告人刘金淼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经查属实,据此,控辩双方建议认定被告人刘金淼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赵明章、秦向锋、魏潮海、刘金淼、黄成伟、洪建卿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永现被判处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也适用数罪并罚的规定。

针对控辩双方的主要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依照事实、证据和法律,综合评判认为:(1)关于被告人赵明章是否参与故意伤害叶延伟重伤一案的问题。经查:因目前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对其没有提起公诉。(2)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赵明章自2002年1月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通过探监、安排干活、发工资等手段,拉拢董山、杨宏平、郭丙炎、黄成伟、吴国强等有前科劣迹人员为己所用,并纠集了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等社会闲散人员为打手,通过替赵明章挡事、积极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称赵明章为“领导”、“六哥”,逐步确立了赵明章为组织、领导者,秦向锋、贾少峰、贾进京、郭现昌等人为骨干成员,杨宏平、郭丙炎、黄成伟、吴国强、杨永现、刘金淼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结构比较稳定的组织体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非法利益,有一定纪律、行规,“呼之即来”,动辄数十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被告人赵明章等人以开设赌场等手段,非法攫取巨额利益,维护部分人员的开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为争夺势力范围、逞强斗狠,而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重大影响。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章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所控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均成立。(3)关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部分案件是否超出追诉时效问题。经查: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连续的犯罪过程,公诉机关对个案追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证明了组织犯罪的手段、形式及其所形成的重大影响。(4)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经查:起诉书指控该起犯罪的前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欠当,辩方的意见成立,本院依照证据裁判原则,改变罪名为赌博罪,并依法追究到案参与人的刑事责任。(5)关于被告人朱海宇是否犯窝藏罪的问题。经查:被告人赵明章与朱海宇系共同犯罪,作案后,二人先后潜逃至广东省东莞市,均为逃匿公安人员的抓捕,故朱海宇的行为不宜另认定为窝藏罪。对于共同或者帮助潜逃的情节,可以作为量刑的一个情节可以考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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