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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永现、赵明章等十六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26)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主张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中合法、合理,有证据支持的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其主张赔偿医疗费问题,可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所诉精神损害问题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受理。另主张由被告人赵明章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经查:起诉书没有指控被告人赵明章参与故意伤害叶延伟重伤案件,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永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明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依法追缴赌资2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依法追缴赌资2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3月27日起至2028年3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贾进京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

四、被告人秦向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4月3日起至2023年4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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